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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妻更娶:国家与社会

  通过国家法律的规定、立法者的思虑与民间习惯和民众意识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家法在任何社会中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也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和习惯),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当然,也正因为其非官方性,这部分法律往往与国家法不尽一致,乃至相互抵牾,但这并不妨碍它们成为一个社会法律秩序中真实和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它们是比较国家法更真实,而且在某些方面,也更重要的一部分。应该说,这种判断尤其可以使用于中国古代社会” 。〔39〕
  以上从立法条文与司法判决之间、法律 条文与法律现实之间 、法律 条文与社会 习惯 之间三个方面讨论了.立法条文与实效法律之间的差距。这使我认识到想要真正了解某个社会的法律与法制状况,仅仅拘泥于法律层面,局限于制度层面,满足于静态法律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对动态的法律予以足够的重视,注重对于法律条文得以形成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背景的探讨,注意对于法律颁布以后的遭遇的关注和这些法律条文实施过程的挖掘,关注立法者、执法者与守法者相互间的联系与互动,进而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中全面把握真实的法律和法律的真实。
  
【注释】  1《周易·归妹卦喙传》:“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成,归妹,人之始终也。”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同上,第98页
4同上,第98页
5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6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第29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7同上,第29页
8《左传》杜著
9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第1015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0同上,第1014页
1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1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第1014~1015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下),第1054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下),第1054~1055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5《礼记·昏义》
16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下),第1055页“卑幼自娶妻”条解析,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第1016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18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第1017页,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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