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妻更娶:国家与社会

  上述材料折射出的律令与判决相脱节的情况,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认可度。中国古代的法官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们宁愿使判决合乎情理。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在儒家思想升为国家指导思想后,各级官员都要受到“忠君保民”的约束,他们往往是按统一的儒家学说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包括法律事务。而儒家思想的基本观念则认为伦理、道德等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因素。因而法官在判案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贯穿以儒家的伦理道德理念,从而将“天理”、“人情”等因素作为断案的基本理念与精神而纳入考虑之列。
  2、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国家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既以儒家理论为主,则各级官员往往也是饱读经书致仕做官的儒生。诚如贺卫方所言:“依照现代的标准,中古时代法官并非法律家(lawyer),他们所接受训练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并不将法律作为一门的学问进行学习与研究,甚至将法律视为等而下之的东西。” 〔21〕“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 〔22〕儒生的身份和父母官角色的合一,使得中国古代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然含有教化的成分,也往往用儒生所熟悉的和民众所理解和接受的“理”、“情”等为依据(这也可以解释那些受到世人称道并流传后世的往往也正是这种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
  可见,要了解某个社会的法律与法制状况,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考虑这些法律条文是否被严格地适用于对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
  (二) 法律 条文与法律现实之间
  虽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嫡之风尤盛。
  《旧唐书·王毛仲传》:“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
  《安禄山事迹卷》:“(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
  《合璧事类》:“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
  可见,在唐朝上层社会中,有妻更娶还是相当普遍的。而朝臣已有妻者,天子往往仍赐以妻,且并受封爵。
  古代法律是由天子制定的,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天子赐妻是天子意志的体现,臣民岂有敢不受?赐妻之外,使业已存在的“两妻”并受封爵无疑也可以看作皇帝对于“有妻更娶”行为的默认甚至肯定。
  这些例子表明,任何法律从字面上讲,可以制定得严格而周密,但执行法律的是人,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往往又是带头破坏法律的人,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社会中尤其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