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妻更娶:国家与社会
王麟
【关键词】有妻更娶、国家、社会、一夫一妻制
【全文】
有妻更娶:国家与社会
法学院法史专业2002级研究生:王麟
本文试从《唐律疏议》“有妻更娶”条入手,首先分析律法禁止” 有妻更娶”的原因及其间反映折射出的中国人的宗法伦理意识和观念,并进一步探讨和揭示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唐律“有妻更娶”条的具体执行情况与效果的分析及其与清代兼祧的比较等探讨立法条文与实效法律之间的差距,并进一步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
一 礼与法之间
《唐律疏议· 户婚》“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此条规定的是”有妻更娶”的惩罚.所谓"有妻更娶”是指在已有妻室的情况下再次娶妻的情形.
法律为何要设”有妻更娶”之禁呢?
众所周知,自周代起,宗法社会的中国历来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同时,妾制在中国也有悠久的历史,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营共同生活的权利.虽然如此,但无论礼制还是法制上都是只承认其中一人为其配偶(嫡妻),其余的人则为妾.所以也可以说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礼法上采取”一夫一妻”之原因
古代一夫一妻之观念,始见于《周易》 。〔1〕周易以自然解释人事,复以人事契合自然,认为自然有天地,生人有男女,天与男,阳也;地与女,阴也.天地感应,而生万物,故男女也有婚姻.
古人认为男女婚姻是承天地阴阳之性而为的配合.《礼记·昏义》云:“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阳之与阴,相须而后成者也.”
古时典籍中多以阴阳刚柔一类用语,暗示夫妇之间的关系.《礼记·礼嘉》云:“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妻之位也.”郑玄注云:“大明,日也.”夫妻既如日月,众妾则犹如小星.《诗·召南小星》云:“慧彼小星,三五在东.”郑玄注云:“以小星喻众妾.”
天地日月,只有一配,所以一夫也只许有一个妻子,因此“人君无再娶之义”
可见,一夫一妻之制既为礼所尚,遂渐成中国婚姻制度之基本原则,历朝礼法亦均基此定制,几无例外.
(二)一夫多妾之存在理由
《礼记·昏义》云:“婚姻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两句古代关于婚姻的经典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婚姻的目的在于“事宗庙”与“继后世”,即婚姻是为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为目的的结合.它“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 〔2〕“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自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必先使家族延续不绝,祖先崇拜可以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 〔3〕由此我们不难想象古代夫妇结合为婚姻的最主要目的不在于满足个人的基本生理需要(这可以不必须采取婚姻的方式,在婚姻之外如妓院中也可得到满足)而在于通过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使家族得以延续进而使祖先得以祭祀.由此我们亦不难理解为何"无子"为"七出"之一并被列为"七出"之首.妾制亦因此应运而生.在宗法社会中,一方面重嫡庶之别,因此不能多妻;另一方面,为继嗣与祭祀之目的则可多纳妾.不可否认,古代不乏因风流淫佚而纳妾无数的例子,但就普通民众而言,娶妾往往是在妻无所生的情况下为继嗣目的才采用的,上层社会中的达官显贵广置妻妾亦未尝不可解释为以"广继嗣"为更根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