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环境、消费者、民权、劳工以及其它领域,新的立法倡议团体不断成长,由此,公共利益法律得以兴起。
(3)国会制定了新一轮的环境、卫生、安全、民权及其它社会管制计划,成为“权利革命”的一部分。
作为回应,行政机关经常是根据国会的指令,从一个个的个案裁决,转向更有效率的、明显遵循立法式程序的规则制定,来实施新的、调整范围极为广阔的管制计划。法院的判决则是,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和获取司法审查的权利,不能再像传统模式那样,仅仅限于受管制企业,法院将这些权利扩展适用于新的公共利益维护团体。法院还对行政裁量采取了新的“严格审查”方式,藉此,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处理和回应参与行政过程的各方利益所提交的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和政策建议,必须以详细的、得到规则制定听证记录支持的理由,来证明其政策的正当性。这一切形成了我所称的“利益代表”模式。该模式力图确保行政机关基于充分信息地、理性地行使其裁量权,从而回应所有受影响的利益。行政法传统模式起的作用是让管制刹车。而新模式和新管制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就好像加速油门一样,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运用它们,力促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管制计划。
5.行政管制的分析管理
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全盛的同时,里根总统于1981年发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行政机关对准备采取的新的重大管制措施和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行政机关所作的分析以及行政机关对总统令的执行情况,都要受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而不是法院的审查。这一创举所反映的对行政机关失灵的看法,与纳德的完全不同。根据这一看法,一大批很大程度上不受控制的、多头的联邦行政机关,因为他们的狭窄视野而困苦不堪,可又得接受来自“公共利益”鼓吹者的催促。他们适用模糊的法律,制定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干预性的、刚性的、高成本的管制要求,而没有注意到这些要求对经济和美国的国际竞争力造成极大负担。除了直接采取彻底的非管制化措施以外,治疗的方法就是严格规范管制机关的决策过程,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剔除没有正当理由的管制举措,并把审查和监督的权力集中于总统行政办公室。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对管制者进行管制,它并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也不牵涉司法审查。它构成了行政法的行政管理体系(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dminisrative law#a#*#/a#)。
二、美国行政法现今和未来的结构
以上这些让我们今天和明天身处何地呢?当我们把这些点串接起来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什么?行政法早期采纳的方法并没有销声匿迹。行政法已经保存了极其丰富的东西。行政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是一个演进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行政法的旧形式得以延续,但它们的作用已经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化。
因此,我们仍然运用侵权法来纠正官员的违法行为,但可以依据《美国法典》第1983节以及比文斯案判例提起诉讼,以对抗侵犯公民民权的官员。行政机关仍然举行审判式的裁决听证,但一般只是在针对特定个人实施惩罚、撤销许可证以及给予其它制裁时才会运用。而规则制定程序则成了主要的工具,以便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一些新的、严格的政策分析,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和量化的风险评估,兰迪斯的管制行政构想,在新的行政管制分析管理体系中,改头换面地得到了重新利用。虽然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对管制分析的审查,最初是极力反对实行管制的,在政治上也是极具争议的,但是,随着制度的成熟,它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克林顿总统对其再次予以了肯定。经济分析和其它形式的管制效果分析,正在越来越多地被公共利益团体和企业所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现在利用这些分析,有时主张实行更少的管制,有时也主张实行更多的管制。
与此同时,由法院监督实施的利益代表模式继续开足马力前行。规则制定过程和其它行政过程的公共参与,以及法院对行政裁量的“严格”审查,已经成为行政法及其实践的核心基础。
未来,我们会继续依赖所有四种方法。侵权诉讼模式和裁决听证模式,将继续得到运用,以纠正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管制的分析管理模式和利益代表模式,将继续得到运用,以打造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裁量权力的结构并审查此项权力的行使。后两种制度的运作是并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联邦管制机关必须在颁布新的管制条例之前准备管制分析报告,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呈交以供审查,同时,也必须组织规则制定程序,该程序受到司法审查的控制。这两种制度容易被看成是互相替代的,诱使我们作出二选一的抉择。然而,我相信,我们将继续广泛地适用这两种方法,尽管看上去有点多余和不一致。
这两种制度运用了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应对法律宽泛授权管制机关所形成的、潜在的民主赤字。利益代表模式通过由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程序,为利益代表和政策辩论提供了场所,从而取代了政治过程。这一解决行政裁量合法性问题的方案,有着很大的局限。利益代表们是自我指定的,而不是民选的。他们宣称会对他们的支持者负责,这一点也大有疑问。况且,通过利益代表模式形成的管制措施,往往是在利害关系人激烈竞争的利益中间达成妥协,而不能维护公共利益,甚至不能保证是合法的。
分析管理模式通过两种途径使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合法化。首先,它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考虑所有受影响公民的利益,并选择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管制措施。因此,它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取代立法过程,是对各方利益进行总体计算来确定管制政策。#a#*#/a#其次,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审查制度是由总统创立并向总统负责的,而总统又享有民选的合法性。但是,这些解决民主赤字的方案亦有很大的局限。成本-效益分析经常忽略了分配关系和非商业性的价值,摒弃了公众辩论和公众商议。而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对环境保护总署管制措施的审查,同民选负责制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脆弱的。
尽管作为解决民主赤字问题的方案,两种模式都有严重的局限,但合在一处,它们明显是相互补充的。一种模式可以弥补另一种模式的规范性局限。总统办公室对行政管制的集中化管理和利益代表模式的分权倾向,可以相互制约与平衡。这些制约与平衡,就好像我们习惯在政府治理事项上两面下注一样,有助于说明我们为什么要继续同时运用这两种方法。不过,在原理层面和实务层面上,二者之间都有非常紧张的张力。
行政管制的困顿
当今,我们面临一个尖锐的问题,即管制困顿日益增长。公众对管制保护水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可行政管制机关看上去越来越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起草和制定新的管制条例,一般需要非常长的时间,而管制条例的实施也需要较长的时间。管制的结果往往是无法实现事先的预期,与此同时,管制机关对管制对象提出的要求却越来越令人难以负担。
在我看来,这些令人头痛的问题,主要归结于过分依赖命令和控制的管制方法——我们在过去100年里用以实现管制目标的主要方法。在飞速变化、高度复杂的经济和社会中,在幅员辽阔、差异巨大的国家,试图对成千上万人的行为给出指令,必然会产生问题。命令和控制的管制方法受困于这些内在的、与身俱来的问题,尤其在通过联邦政府进行集中化管制的时候。随着管制的日益强化,这些问题就变得愈加尖锐。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行为细则是十分僵硬且很快过时的,行为细则也因此越来越令人难以承受、越来越失去实效。除了破坏管制的效用以外,在受管制的群体眼中,僵硬的、反应迟钝的控制不断增长,破坏了管制的合法性,削弱了管制机关对公众的责任。当联邦政府为了回应公众要求而扩大和强化其命令式管制的时候,这些问题就变得更加糟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