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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之后……——东莞市调研报告

  最后,外来人口的综合治理不仅涉及到城市的卫生、治安、经济发展,也涉及到外来人口的就业、居住、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更进一步会涉及到外来人口的政治权利。对于外来人口比重较大的城市而言,这一切都需要有统筹的规划和制度设计,需要将其作为重大的政府治理课题来认真对待。
  
  2004年8月12日初稿
  2004年8月18日第二稿
  
【注释】 
在广州,也有极为类似的现象出现。可以参见广州市公安局长朱穗生和人民日报记者罗艾桦的对话,“创新警务机制,打造平安广州”,载“广州金盾网”,]。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1条、第2条

例如,就在《收容遣送办法》出台一年后,1983年9月14日,民政部在《关于积极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收容遣送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前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的活动,切实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城市收容遣送工作的对象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却难以一时分清,特别是在全国严惩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中,有些罪犯更有可能混到流浪乞讨人员中来。因此,各地收容遣送站都要切实加强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分子,应立即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不能使收容遣送站成为犯罪分子的‘防空洞’、‘避风港’。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组织遣送。”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对我市社会治安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映证了这一点。该报告称:

“一是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在过去长期的管理流动人口工作实践中成为与暂住证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办法,带有强制性作用,促使流动人口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使公安机关能够较好地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并形成许多比较实用有效的与暂住证管理办法相适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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