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像东莞这样一个外来人口占绝对多数比例的新兴经济城市而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外来人口的综合治理课题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首先,由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不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不再受到收容遣送的威胁,抵抗、抵触暂住证办理的情形增多了,以至于外来人口的登记更为艰难。而外来人口的登记,不仅有利于东莞市政府掌握流动人口情况,而且有助于东莞市政府相应地采取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的措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意味着以收容遣送作为威胁来强制外来人口办理登记的手段,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么办暂住证,要么收容遣送”的逻辑,既不符合当前人口流动加大的趋势,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理念。那么,在新的形势之下,东莞市政府如何把传统的“控制式管理”思路改为“服务式管理”思路,如何通过完善对外来人口的服务和权益保障,以激励其自觉地办理登记(也就是让外来人口感觉到办理登记对其在东莞的就业、受教育、劳动权益保障等是有利的),就成为一种新的治理课题。
其次,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确实如东莞市公安局在《关于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对我市社会治安的影响及相关建议》中所言的那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但是,认为收容遣送方式可以有效地对付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仅仅是一种假说而已。收容遣送制度之下存在的诸多问题,媒体已广泛披露,自不待言。而真正有助于破案的,在过去实际上是与收容遣送制度勾连在一起的、便于公安机关掌握必要信息的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在新的形势之下,东莞市政府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应该是,如何完善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如何促进社区自治、动员社会力量,去建立一种政府与社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治理机制。东莞市公安局在上述建议中提及的“严格要求出租屋主报备流动人口信息”,只是尝试建立这种新型的社会治安机制的一个小小的侧面而已。
再者,施行已经一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完成政府救助的功能,但由于法定的适用范围有限,如何结合地方特色,一方面适度扩大政府救助的对象范围,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民间慈善组织的成立和壮大,通过民间力量对一时间发生生存窘困的外来人口提供帮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由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地减少职业化乞讨现象,而后者不仅有附带违法犯罪现象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会影响城市卫生和交通秩序等,因此,如何树立对待乞讨现象的正确观念,如何在此正确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运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也是在对外来人口进行综合治理的时候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具体的制度建设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根本的应该确立三个尊重人权的理念:第一,流浪乞讨本身对于成年人而言是一种自由,政府不能随意地加以限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合法的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乞讨行为并给予政府或民间的救助;第二,流浪乞讨的自由以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破坏卫生环境、影响交通秩序、干扰他人甚至伴随偷盗、抢夺等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第三,流浪乞讨的现象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一个成熟的社会心态应该是容忍其存在,政府不能以“衣衫褴褛,影响市容”等歧视性的理由对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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