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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之后……——东莞市调研报告

  在东莞,真正意义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的非常少。在所有被救助对象中,大约占40%的是两类人群:一是外地赴东莞打工,一时务工不着的人;二是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外来人口。比如,有一位外地打工者工作一年存了3000多元钱,准备回家过年,但是被骗子骗走了所有的积蓄以后,就到救助站寻求救助。除了这两类主要人群以外,其余的还有:外来人口中被遗弃的亲属、工伤人员、劳务纠纷当事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等。从年龄结构上看,接受救助的对象集中在中青年,因为,16岁以下的只有152人,不到受救助人员的5%,50岁以上的有203人,不到7%。据估计,在严格意义上符合救助对象的,只占10%左右。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乞讨的“职业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根据东莞市救助站的不完全调查和统计,专门以乞讨谋生的人,在整个东莞约有2000余人,在东莞城区附近约有1000余人。这些“职业”乞丐每天的收入大致在50-150元之间,因此,对于他们而言,行乞是一个比较好的生存方式,而无需向救助站寻求帮助。这些人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形下,才会到救助站。而那些一时间生活无着的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临时窘困的人,绝大部分在没有沦为乞丐之前,就可能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的申请。并且,这类人群占据了受救助对象的绝对多数。严格地看,这种情形不符合民政部《实施细则》中所谓的“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救助对象的难以把握,还可归因于对该项救助管理制度的功能的认识和定位上。救助站介绍,有的时候,对于那些并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也可能接受政府信访机构的指示而给予救助。因为,惟有如此,方能化解激烈冲突的矛盾。
  在实践中的救助对象范围,与《实施细则》的文本规定存在差距。这一方面体现出该项制度尚在探索阶段,对其性质、作用、适用对象、运作程序等的认识与把握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短期内,不可能将《救助管理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道出的目的(“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一步到位地予以实现。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试图通过引导、劝诱、提醒等唤起乞丐自愿接受救助的手段,在城市范围内大面积地消除流浪乞讨现象,进而促进城市的卫生、整洁和安全,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绝大多数乞丐都是以行乞为生的所谓“职业乞丐”,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又不愿意到救助站寻求救助。更为重要的是,以上调查所获的事实表明,救助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无法完成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替代,虽然“一废一立”的同时进行容易让人产生这样一种错觉。外来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缺口,仍待另外的制度予以填补。
  四、外来人口综合治理:一个重大的政府课题转型中国在一个城市化的进程中,面临流动人口从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地区向经济正发展地区涌进的一股浪潮。接受流动人口的地区,既可利用教育程度不同的劳动力以促进本地的发展,但也需要应对由此带来的一切挑战。流动人口的普遍存在和迅猛壮大,使得旧有的城市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和承载,城市卫生、市容、环境、治安、劳动力就业、教育等一系列环节,都要面对流动人口大军的冲击。东莞市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向来比较重视。2001年,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就已出台《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也先后颁布一系列有关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文件,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也采取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三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社会保险和医疗救济制度、积极发展教育等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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