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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之后……——东莞市调研报告

  并且,流浪乞讨人群被视为一个“藏污纳垢”的群体,运动式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往往以对该群体的收容为先,再行审查鉴别并分别处理:犯罪嫌疑分子,由司法机关处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返乡。199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控制人口盲目流动、加强社会治安的目的,更加明显地胜于救助目的。
  我们虽然还没有对收容遣送制度在外来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也未对该制度在这两方面的作用与其在政府救助方面的作用进行更为精准的比较,但是,仅从以上几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即可毫无疑问地得出一个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并不像《收容遣送办法》的字面所显示的那样以政府提供救助为主,而是以管理外来人口和加强社会治安为主。这更不用提及,在孙志刚案发生以后,大量媒体曾经报道的以收容遣送为名、实为“强取豪夺”的、普遍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已经使得现实中的收容遣送制度更进一步异化变质。
  正是因为收容遣送制度实际存在上述性质和功能(一个事实的存在,在规范层面上如何评价不在此讨论),故而,当国务院于2003年6月18日宣布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并同时出台以政府救助为目的《救助管理办法》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一项重要的外来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手段被撤销了。而这一手段的陡然取消,使得部分公安干警一时产生矛盾和抵触的心态。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反映,尽管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确实体现法治政府和尊重人权的先进理念,但由于管理手段的欠缺和孙志刚案后广东省整肃公安队伍纪律的一系列严厉措施,使得许多基层公安干警产生了无所适从、“多干容易犯错、多干不如少干”等矛盾和抵触的心态,并且以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来对待违法犯罪现象。而与此同时,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也不存在了。一些不法分子误以为“公安不敢乱抓人”,趁机滋事,并主要从事抢夺、抢劫等在南方城市较多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经常性地流窜作案的违法犯罪团伙,相互之间联络,纠集在其他省市的同伙前来广东(包括东莞)作案。这就是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违法犯罪率急遽上升的原因所在。
  不过,鉴于治安情势的恶化,东莞市公安机关通过扩大公安队伍和治安联防队、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开展“反双抢”活动等措施,对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犯罪率的上升势头。9月份以后,违法犯罪率曲线的回落,就是东莞市公安机关在一段时间内的紧急应对措施产生的效果。这一事实证明了: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以后,违法犯罪率的上升只是一时的问题,只要政府有意识地考虑新的措施或者制度建设,就可以填补《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后在外来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留下的空白。问题在于:在外来人口流动较多的城市,地方政府如何面对地方性特色带来的挑战,尽快地寻求新的制度建设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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