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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品认定的思考

   第三、政府主导型的知名商品认定模式是否有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不是万能的,它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但历史经验同样告诉我们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失灵。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审慎性的选择。从本质上讲,知名商品认定是属于市场行为。无论是地区的还是国家的或者世界性的知名商品,它们的知名性并不是由哪个机关直接评出来的,它需要企业通过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等因素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消费者才有权和有能力来评定商品的知名度。如果我们继续推行这种认定知名商品的模式,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减少对取得消费者信任的投入而把精力放在政府部门的公关上。这偏离了市场的正常发展方向,不仅会导致市场被扭曲的局面,更会影响政府自身建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的知名商品认定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知名商品认定模式,把对知名商品的评定权交给消费者和企业,做到让市场来发挥作用。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管理职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变的,但整体上应体现不断扩大市场作用的趋势………一个好的政府还应该主动培育自己的对立面——市场,并为其造条件,引导它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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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盛杰民 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203页。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规定: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市场一定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盛杰民 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4年5月版,第203页。
方维亮 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64页。 
  方维亮 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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