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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

  4、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机关不提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的物品、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
  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的证据和财产可能被相对人转移、隐匿或灭失,都可以提请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提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如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都可以作为提请人或申请人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无权提请人民法院采取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
  2、提请人提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提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根据。如监察机关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提请人只要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涉及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等,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提请人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书面保证因提请错误,赔偿被提请人因保全措施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请人拒绝保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其提请。
  四、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
  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应当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均可适用。采用的程序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管辖权。在地域管辖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提请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直属行政机关提请的保全措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所直属行政机关提请的保全措施。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直属行政机关提请的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提请的保全措施。
  2、提请和受理。提请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提请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提请书或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法律根据等。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应当立即受理,并通知提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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