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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

浅谈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


付晓畅


【关键词】行政非诉讼 保全措施
【全文】
  
  一、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概念
  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请或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员、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顺利进行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对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却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责中,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因无具体的程序法作为依据而没有开展该项工作,往往使行政机关的保全提请不能实现,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为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由于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提请不能实现,往往造成违纪事实不能彻底查清,违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分和追究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对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在程序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并以此对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起到一个推动作用。下面笔者简要谈一下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特点,并对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简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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