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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敬爱的法律制度——二十年学术思考辑要

  13据美国《商业周刊》2004年10月24日报道,美军已制定了一份详细的作战计划,“在必要时”摧毁中欧合作的“伽利略”卫星定位系统的卫星。这种“武器进太空”的行为更加证明依法保障天疆权利的必要性。 
  14我以为,和平统一就是法律统一。因此,应充分重视法律在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反对人治的言行。在学术界,关于法律作用的形式似乎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制定单独的《统一法》,一种是我所主张的制定宪法修正案。我感觉单独立法有相当的技术难度。附带说明的是,2004年8月3日,我参加了一个与台湾学者访问团的学术交流活动。在作《制度制约:大陆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的发言之前,我将拙文《中国国家疆域的宪法定位》一文当面交给其负责人,以表达一个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对国家分裂的深深忧虑和对国家在民主法治基础上重回一统的深切渴望。 
  15宪法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从这一规定的精神和我国有关国家疆域的实践来看,现行宪法将国家疆域的变更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也许是正确的。但由于面临着台湾借口“公投”进行分裂的危险,为表达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相对应的公投措施。这种公投将为采取必要手段统一国家、制止分裂提供最高法律依据。 
  16我认为,将反腐败仅仅局限在教育、法制、监督等所谓“制度反腐”上是不够的,必须鲜明地提出“民主反腐”。腐败蔓延的根本原因就是不强调民主、不愿意真正落实民主。 
  17该文是我提交给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我是该会的特邀研究员)的论文。其中,我提出监督制度的三条原则:以普选(权利)制约权力;以公开(社会)制约权力;以分权(权力)制约权力。但在公开发表(最先发表于《人民与权力》2000增刊)时,编者删掉了第三项原则。现予补正。 
  18法治江苏是江苏省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项标志性政策。法治江苏应该是也只能是:在政治稳定的总体要求中寻求有所突破、在法制统一的总体框架下发挥江苏特色。我在这方面也有所思考,先后发表过《法治江苏的基本要素》(《新华日报》2004年1月4日)、《“法治江苏”建设应当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新华日报》2004年4月28日)、《找准建设法治江苏的着力点》(与凌金坤、刘青合著,载《群众》2004年第7期)等。 
  19尝读《容斋随笔》卷九之“五胡乱华”,作者所问确实震撼人心。 
  20古典时期宪政的内在精神就是保护人权、规范政权。但在政党政治出现之后,“政权”已不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所掌握。因此,现代宪法和法律必须将党权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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