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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敬爱的法律制度——二十年学术思考辑要

  7可惜的是,因应时势的变化,一个很有政治抱负和学术才华的人现在当了商人。虽然陈雷的生意做得也很好,但在我看来,总是中国的一种浪费。 
  8这篇文章原是我在1986年年底复旦大学法学院李昌道教授主持的一个学术研讨会的发言,好友张伟国将其发表在当时影响特别大且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一页的一张报纸上。后《江海学刊》编辑张春莉女士看到后约我将其整理成文。 
  9需要说明的是:我没有给该刊投稿,题目亦非我所拟。同时,该刊将我的观点修正为“私有经济既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修正是致命的。 
  10现行宪法已对此进行了三次修改。宪法修正案(1988年)第一条规定:宪法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十六条宪法十一条的上述内容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一条宪法十一条的上述内容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仍然使用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不科学的概念,而且又造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因此,宪法的上述规定应该进行第四次修正,统一使用“私有经济”的概念。 
  11之前,我与长江曾申请过一个校级科研项目《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但研究的结论是,长江主张加强中央权威,我主张法律分权。当然,这种理论上的分歧丝毫不影响我们之间的友谊。 
  12金太军、谈镇和我曾联名发表《论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与调整》(《邓小平理论与机构改革》,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因系太军大作,算不得我的成果。但我衷心感谢我们长久以来的相互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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