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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敬爱的法律制度——二十年学术思考辑要

  (五)宪政制度
  1999年,我被列为江苏省“333跨(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于我认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等类宪法概念仍须修正,所以即以“私有经济的法律调控”为题申报该工程的科研项目,蒙张永桃先生等支持,获批准和资助,江苏省委党校也予以资助。我便开始收集资料,动笔撰写。但在写作过程中,我感觉到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如此迅速,以至于理论似乎总落后于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所谓的见解总是显得多余。二是在我最初的动机中,研究私有经济是为研究中国宪政制度服务的,但后来发现,宪政制度必须从一个多维的空间中加以界定。因此,拓展这一课题的范围就成了一种必然。这就是拙著《宪政制度的文化分析》的由来。在此前后,我陆续发表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宪政:一个古老国度的新的守护者》(《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改革执政方式,建设政治文明》(《唯实》2003年第2期),《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理论前沿》2000年第20期),《“入世”后中国法律发展的新制度环境》(《行政与法制》2001年第1期),《民主:反腐败体制中的“本”》(《倡廉》2003年第5期),16《“入世”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影响》(《代表与人民》2000年第6期),《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的基本原则》(《人大工作实践与创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7《执政在民、执政在政、执政在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江苏发展高层论坛第十八次会议论文集》)18等。
  在宪政制度方面,我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宪政是我们这个古老国度的新的守护者。我们需要宪政的理由在于:宪政肯定了自由、平等、人权等等的内心信仰,因而体现了人的自身价值,这为限制政府权力预设了前提;宪政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拥有权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主要方法;宪政是我们与世界文明同步发展的标志和条件;宪政是我们与世界大家庭进行对话的主要工具;宪政是改善我们的民族心理结构并使之具有现代特性的主要方法;宪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宪政是国家走向统一、富强、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政使我们拥有对过度的国家权力的批评权、抵抗权和反抗权;宪政是树立法的权威和信仰的惟一方法,有助于我们从杂乱的、变化多端的意识形态和现代称谓中,准确地、轻易地将独裁者辨认出来;19所有上述理由所形成的合力。第二,宪政是以一定的形式条件保护人权、规范政权的理想政治秩序的动态实现过程,达成宪政最基本的标准和条件是宪政的形式要素(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宪法文本)、价值要素(以人权为本位,以平等权、财产权和分权制衡为原则)和事实要素(相应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法律条件)的有机统一。第三,宪法和法律是党权、政权与民权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和实践过程。20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法治的形式设置党权、政权与民权的大三角关系是现代各国政治文明和宪政建设所面临的普适性问题。中国理论界必须对这一问题给出中国式的答案:党权是政权的核心和实现民权的基本形式,政权是保障民权和党权的制度形式,民权是党权和政权的基础和目的。第四,完善监督制度。我国现行监督制度存在着以下有待完善的方面:首先,任命制大于、优于、实于选举制。就行使监督权而言,实际上是“下权”监督“上权”,即监督者的权力来源于被监督者的授予。其次,政治封闭性极为严重。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督者没有或很少有被监督者的有效监督信息,实际上是“虚权”监督“实权”。最后,政治集权有效地封杀了监督者的监督意愿,并经常使监督和监督者成为被监督者的政治陪衬和点缀,因而监督实际上是“小权”监督“大权”、“无权”监督“有权”。因此,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以普选(权利)制约权力;以公开(社会)制约权力;以分权(权力)制约权力。需要指出的是,分权制衡并非万能,它只是用来保护某种政治利益的手段而已。分权制衡有利于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防止专横和腐败。它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成果。
  被回顾的永远不可能是全部的生活和全部的真实。21我们有许多生活不足为外人道,我们也有许多生活只能为外人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还有另一个二十年等着我像现在这样吻着花香、身穿睡衣、惬意地敲打着键盘去回顾,那就算是不枉此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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