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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六——侵权行为两论
有学者主张现代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并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表现是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范,或确认行为人有过错,或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原则。如行为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其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此,《
民法通则
》第
132条
不适用于侵权行为,不应成为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无论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建立在生命人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都是公平的。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可概括如下:
加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从适用加害责任原则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理性的胜利;而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理性的进步。
原文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0页,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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