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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五——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民事关系当事人决定自己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所谓民事关系当事人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其实就是民事关系当事人决定自己义务的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样,诚信原则也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中义务自主内容的表现。诚信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曲折表现。前文指出,意思自治原则不是民法的一般原则,凡法定之义务,均不能由义务人“意思自治”,用引文的说法,意思自治原则不具有“贯穿民法始终性”。当然,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曲折表现的诚信原则,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条款,凡法定之义务,义务人均须履行,与义务人是否诚信无关。结论不言而喻,诚信原则也不具有“贯穿民法始终性”。如因人们在生活中都应该诚实信用而推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普遍原则,那是想当然。
  同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无效,其实就是民事关系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的决定义务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公序良俗原则也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中义务自主内容的表现。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中义务自主范围的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条款。
  现实的民事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立法时无法预见和无法详尽规定的情况。为了适应 这些情况,现代民法制定了专门的调整原则,它们的外延自然不能非常确定。这些原则有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此外,公平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具有这种外延相对不确定的属性。从提出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这一宗旨可以知道,这两个原则只是民法中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补充规定,不是它们的派生根据。现代法律的直接根据是天赋人格,现代法律的直接宗旨是使每个人表示意志的资格平等,即享有人的资格。现代民法的直接根据是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地位,现代民法的直接宗旨是实现这一平等,即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人格。这就表明,民事关系当事人之所以必须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序良俗,是为了实现民事人格,而不是相反,即实现民事人格是为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或者说是为了平衡利益。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民法中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这一根本原则的具体表现;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是这一根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具体地说,是这一根本原则在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调整范围外的具体表现。换言之,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外延在民法的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调整范围以外。其中,诚信原则的宗旨是:在民法的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调整范围以外,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不真实意思表示可变更、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决定义务的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公序良俗原则的宗旨是:在民法的外延比较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调整范围以外,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的决定义务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从提出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宗旨看,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不是民法的一般条款。事实上,无论学理上分析具体的民事关系,还是司法实践上调整具体的民事关系,总是在无法适用并非由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派生的外延比较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所谓“诚信原则是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线索,它几乎是大陆法系唯一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都由诚信原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化而成”云云,是没有根据的。有些学者称诚信原则为“帝王条款”,也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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