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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五——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意思自治不是指思想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意思一经“自治”,已不再属于思想范畴,而进入了实践范畴,行为范畴。法律是行为规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允许完全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是法学的一般原则,不应该成为法哲学理论。
  在传统法学中,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称私法自治。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确切含义应是,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这意味着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所谓意思自治其实就是民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义务自主。从前文可知,其具体内容为: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义务自主。在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中,权利人可依法自主支配权利客体。在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中,侵权之债的债权人赔偿请求自主;悬赏广告的广告主义务自主,行为完成人索赏请求自主。意思自治不等于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意思自治原则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中义务自主内容的表现。
  民事领域只有上述三种民事关系:意定性民事关系,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和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三种关系都离不开意思自治原则。但在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自治”;在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中,除悬赏广告外,义务人的义务也由法律规定,不能“自治”。因此,意思自治也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何为公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公平就是不偏袒,一般来说,应表现为互利。前文指出,互利原则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公平即是否不偏袒的最终根据,是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公平是平等的表现,平等的结果。平等就是公平,不平等就是不公平。当然,民事关系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各方表面上地位平等而实际上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这是不公平。公平是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实际上地位平等。所谓当事人各方实际上地位平等,就是当事人各方实际上表示意志的资格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就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实际上表示意志的资格平等,因此就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关系。滥用权利或者损害相对人正当权益,或者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比较,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从权利角度调整民事关系,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是从义务角度调整民事关系。可以认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的权利角度的表述形式,但后者具体地规定了在各种民事关系中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比前者更具有操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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