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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五——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不能存在派生关系。如果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派生关系,派生的原则不能称基本原则。如果其他基本原则实际上都是从某一基本原则所派生,该原则就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据此,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是民法第一原则,学者们称其为公理性原则。但笔者不主张把当事人地位平等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民法的原则是为调整民事关系而设立的,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把民法的直接宗旨直接称为民法第一原则,在调整民事关系的操作上没有提供帮助。民法第一原则应该是实现民法直接宗旨的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规定。
  
     二  民法的义务自主原则和义务原状原则
    从权利义务发生根据的角度,民事关系可分为意定性民事关系和法定性民事关系。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在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意定性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但不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而只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义务是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限制。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自己的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支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损相对方的任何自由和权益。因此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义务自主,意味着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必须由自己决定,也就是相对方不能把意志强加于自己,符合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而权利是对相对方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决定对相对方的权利,就等于当事人一方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相对方,这样就违背了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因此,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义务自主。
    在英美法中,契约被认为是由法律保证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允诺。契约是合意,当事人单方的允诺不是契约。但把契约定义为允诺是很有见地的。允诺只能允诺义务,也就是义务自主。自己的权利不能通过自己的允诺设定。契约之合意,其实是当事人双方之允诺,也就是双方义务自主。
    法定性民事关系包括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和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前者为绝对权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身份权关系。后者为法定之债权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在绝对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无法定义务,换言之,义务可由自己设定,因此也是义务自主。义务人则必须履行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即维护原状。
    法定之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法定之债中,任何一方都必须对由于自己的原因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不足或有余,都违背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因此,在法定之债中,义务就是抵偿。所谓抵偿,即以同等的价值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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