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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五——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五——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各说不一。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各说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界定。1、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如,契约自由原则仅适用于约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约定性即法定性民事关系。如果民法基本原则必须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契约自由原则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民法基本原则不必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那么,由于约定性民事关系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2、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但本世纪以来,这些原则都受到了限制。又如,服从国家经济计划指导的原则,曾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非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无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无此规定。由此产生了问题: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般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前者,是否存在适用于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是后者,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应以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民法为根据?应以什么时期、什么国家的民法为根据?3、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可以存在派生关系,即一个基本原则是否可以为另一个基本原则所派生?如,各家都认为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只能指本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指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平等,因为当事人一般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可能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关系之为民事关系的根据。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原则,都不能违背这一根据,都必须从这一根据中派生。因此,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可以存在派生关系,那么,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可以和其他基本原则并列;如果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能存在派生关系,那么,民法既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就不能再有其他基本原则。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但从民法的本质而言,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领域中的不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虚假民事关系,调整虚假民事关系的法律是虚假民法。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包括虚假民法在内的所有时期、所有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符合民法本质属性的一般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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