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洲共同市场与税收制度:欧盟的法律与实践

  
  2、立法方面的缺陷
  在立法机制上,《共同体条约》中的缺陷制约了成员国税制的协调:
  首先,《共同体条约》第93条和第94条的立法程序均要求理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颁布二级立法。由于税收涉及到成员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取得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难的。
  其次,根据《共同体条约》第94条,共同体机构可以颁布的二级立法只限于指令。但是,《共同体条约》第249条(原第189条)规定,指令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也就是说,指令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措施。指令产生直接效力的条件也不同于共同体制定的规则(regulation)。指令一般在共同体成员国没有及时和适当实施时才会被考虑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而且还要看指令的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和和无条件的。另外,指令不具有水平直接效力。所谓水平直接效力(horizontal direct effect)是指指令可否在私人之间的诉讼中被援引。由于指令是向成员国发出的,同时指令产生直接效力的条件是成员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将指令实施或转化为国内法,因此指令不具有水平直接效力。在Luciano Arcaro案中,欧洲法院裁定指令不具有直接效力,不能为个人创设义务。
  
  3、辅从原则和适当原则的限制
  《共同体条约》第5条规定的一个原则,其含义为:共同体应在《共同体条约》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为实现条约的目标行事。在共同体没有专有权限的领域内,只有在成员国由于行动的规模或效果方面不能充分实现目标时,而由共同体行动能更好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共同体才能行事。共同体的行动不能超过实现《共同体条约》目标的必要程度。
  该条体现了共同体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前两句是关于辅从原则(subsidiarity)的,最后一句是关于适当原则的(proportionality)。辅从原则适用于共同体与成员国权限的划分,适当原则用来审查共同体或成员国的立法或行动。
  根据附着于《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关于适用辅从原则和适当原则的议定书》,共同体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保证遵守辅从原则和适当原则。根据适当原则,共同体的行动不能超过为实现条约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共同体立法的提案应附有关于立法理由的说明,说明符合辅从原则和适当原则。这需要说明:各成员国在其各自的宪法范围内行动不能实现共同体拟行动的目标,而且只有共同体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因此,由于共同体不具有某些流转税和直接税领域的专有权限,这就决定了共同体在协调成员国立法方面不可能如同关税那样走得远。即使共同体采取立法或行动,共同体措施的力度也要遵循适当原则。
  
  上述问题也影响了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尽管欧洲法院通过某些案例的裁决来纠正成员国税法中的歧视措施,但在《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直接税的直接法律条文时,其解释权就受到了限制。
  
  (二)、发展前景
  欧盟税法发展的现实反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与分权”的矛盾。欧盟成员国需要经济一体化,但成员国为了实施社会保障等政策也需要保留独立的财税权。不过,在成员国保留税收主权的前提下,成员国仍然有在税收领域合作的必要,欧盟税法仍有发展的动力。在共同体法律框架之外,欧盟成员国税收制度的协调还存在其他可供选择的方式。
  1、欧盟税法的发展动因
  欧盟成员国的税收政策是从本国角度出发的,但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共同市场却是单一的。成员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会影响自然人的居住和公司的开业选择。如果成员国为了吸引资本而竞相给予税收优惠,就会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就会形成有害的税收竞争局面,也会为自然人和公司增加避税的机会,结果是各成员国的税基受到侵蚀,反而不利于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利益。因此,成员国税收政策存在协调的必要。
  税收政策作为一国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应当促进经济增长、市场竞争和社会就业。事实上,《共同体条约》也有对成员国经济政策的要求:第98条规定,成员国的经济政策要有助于共同体目标的实现;第99条则要求成员国考虑其经济政策的共同利益并在理事会框架内协调。因此,成员国税制的协调也是共同体目标实现的需要。
  欧元的启动将进一步推动欧盟成员国税制的协调:
  在欧元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货币后,使用单一货币的欧元区成员国国民却仍要面对15个国家的不同税法。这与共同市场追求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是相悖的。
  欧元启动后,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欧元区国家就不能再借助于利率和汇率政策影响资本自由流动,而只能利用财税政策,但成员国的不同税制和各自为政的财政政策则会对资本流动产生扭曲。因此,协调成员国税制也是共同市场的内在要求。
  此外,《共同体条约》对成员国财政纪律的要求也将使它们在欧元启动后必须加强税制的合作。《共同体条约》第104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应避免过度的财政赤字,第121条第1款和《欧洲联盟条约》所附的《关于过度赤字的议定书》为加入欧元的成员国设定了严格的财政经济标准和纪律。由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an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禁止欧洲中央银行或是欧元体系下的成员国中央银行对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透支,由于成员国财政赤字不能超标,这样理论上成员国获取财政收入和降低赤字的主要手段就是税收了。如果税收过高,会阻碍投资和资本的流入,无异于杀鸡取卵;税率过低,又会造成税收流失和恶性竞争。因此,为了共同利益,成员国也需要协调税收政策。
  从法律上讲,共同体机构通过协调成员国税制的二级立法需要一致同意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制的协调。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毕竟为协调成员国税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成员国达成共识,一致通过并非天大的法律障碍。事实上,欧盟的发展历史中,成员国为批准基础条约而举行全民公决或修改宪法的情况并不罕见。另外,《共同体条约》第308条还为共同体协调成员国法律保留了权限:“在共同市场的运行中,如果共同体能够证明其为实现共同体的目标采取行动是必需的,并且共同体条约没有赋予共同体必要的权力,理事会应当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在会商欧洲议会后,采取适当的措施”。这一类似于联邦政府体制“剩余权力”立法的条款,使得共同体能够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即使共同体本来根据《共同体条约》没有权限。这同样可适用于税收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