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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贸总协定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而在1947GATT下,共同体并不具有影响其它缔约方政策的强势地位。美国和日本作为1947GATT下的其它两大缔约方,具有与共同体同样的谈判力量。共同体不得不与其它缔约方对话和谈判。如果欧洲法院给予1947GATT以直接效力而其它缔约方不这样作,则共同体就将处于非对等的地位。#a#﹝#/a#37﹞事实上,美国和日本是拒绝给予1947GATT以直接效力的。#a#﹝#/a#38﹞
  现在我们能够完全理解为什么欧洲法院拒绝给予1947GATT直接效力。欧洲法院遵循先例的作法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欧洲法院在随后的案件中坚持不给予1947GATT直接效力。事实上,在给予国际协定直接效力方面,欧洲法院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比如,在Polydor 案#a#﹝#/a#39﹞中,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共同体签订的国际协定与共同体条约的目的不同,即使国际协定某些条文的字句与共同体条约相关条文相同或类似也不能导致前一协定条文具有直接效力,尽管共同体条约的相关条文具有直接效力。这同样也能够说明,尽管GATT规则与共同体规则有相似之处,甚至某些共同体规则源于GATT规则,也不能因为共同体规则具有直接效力就意味着GATT规则具有直接效力。#a#﹝#/a#40﹞
  但是,随着WTO的建立,1994GATT开始生效。有观点认为GATT规则的强化和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消除欧洲法院拒绝1947GATT直接效力的理由和基础,因此1994GATT应当具有直接效力。曾担任欧洲法院法官的Pescatore认为,GATT体制虽然有弹性和例外,但也有刚性的规则,比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国际法的理解不能向对待国内法那样。#a#﹝#/a#41﹞
  下面将研究1994GATT的直接效力问题。
  
  三、1994GATT的直接效力
  在研究1994GATT的直接效力前,有必要先了解WTO的法律框架,这对理解1994GATT是很重要的。
  (一)WTO的法律框架
  WTO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WTO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协议共有4个附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a#﹝#/a#42﹞WTO的成员必须毫无保留的接受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GATT是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协定之一。
  欧共体在WTO的地位不同于其在1947GATT中的地位。欧共体是WTO的创始成员。#a#﹝#/a#43﹞根据WTO协议第2条,附件1、2、3所包含的协议和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欧共体也受这些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约束。根据欧洲法院的第1/94号意见#a#﹝#/a#44﹞,欧共体享有缔结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专属权限。
  
  (二)1947GATT和1994GATT的区别
  1947GATT和1994GATT有许多不同。1947GATT的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也就是说1994GATT的规则要比1947GATT严格。
  根据WTO协议第2条,1994GATT与1947GATT有着法律上的区别。在WTO协议生效前,对1947GATT所作的修改或修订,构成1994GATT的组成部分。1994GATT还包括一些针对其某些条款的谅解。#a#﹝#/a#45﹞
  1947GATT从没有正式生效过,它自1948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1947GATT的先天缺陷引发了很多问题,这也是1947GATT条文颇具弹性的一个原因。比如1947GATT下出现的祖父条款问题使得1947缔约方的立法在一定情况下优于1947GATT。#a#﹝#/a#46﹞
  1994GATT则不同。WTO的成员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多边贸易协定。这就不允许祖父条款问题的存在。#a#﹝#/a#47﹞这将加强1994GATT规则的实施。
  如上所述,1947GATT保障条款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是欧洲法院拒绝1947GATT直接效力的原因。但这在1994GATT中情况则不同。
  ――保障措施协议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GATT等多个协议,其中一个为适用1994GATT第19条下保障措施的“保障措施协议”。根据对附件1A的解释,在1994GATT的条款与WTO协议附件1A中的其它协议的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其它协议中的条款优先,因此,保障措施协议的条款将优先于1994GATT的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对WTO的成员想要实施保障措施时施加了比1947GATT更多的限制。比如,WTO的成员不能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有计划的市场安排或者是其它类似的对进口或出口的限制措施。#a#﹝#/a#48﹞
  ――WTO/1994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协议的附件2为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该附件建立了WTO法律体系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谅解中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依照列于本谅解附件1中的那些协议#a#﹝#/a#49﹞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而提起的争端,这些协议就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议。这意味着产生于1994GATT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争端也应依照谅解中的规则和程序来解决。
  WTO专门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构(DSB)来管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DSB有权建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提供建议、授权修改成员暂停实施减让或协议义务。
  此外。WTO还设立了一个受理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的常设上诉机构,这是WTO对1947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发展。专家组的报告将为DSB通过,除非争端的任何一方提起上诉。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在上诉机构裁决后,其报告将交DSB,除非DSB一致不予以通过,则该报告将获得通过。这样上诉机构的报告一般都将得到通过。这是对原先程序的重大变动。在1947GATT中,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以一致同意为条件,不同意专家组报告的缔约方可阻止报告的通过。这不会出现在1994GATT中。此外,DSB通过决定也有时间限制,这将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a#﹝#/a#50﹞
  因此,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司法性。
  
  (三)欧洲法院的实践
  尽管存在许多关于WTO协议和1994GATT直接效力的学术争论,但欧洲法院对此问题却保持了数年的沉默,而其总法务官却首先在一些案件中表明了自己的意见。
  1.Portugalv. Council之前的案例
  在Affish案#a#﹝#/a#51﹞中,总法务官Cosmas在其意见中基于欧洲法院否决1947GATT的相同原因而否决了的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他认为:WTO协议和1994GATT的条文仍具有很大弹性,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具有直接效力,个人也不因此而享有可在成员国法院援引的权利。WTO协议和1994GATT条文的弹性体现在WTO成员对协定义务的背离、在特殊情况下的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条款等方面。欧洲法院没有就此作出评论,因为成员国法院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因此欧洲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检查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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