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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和货币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框架


切的讲,《基金协定》没有关于成员国间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基金协定》第29条下的争端解决限于:(a)成员国与基金或成员国之间关于基金协定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提交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处理的程序;(b)基金与退出的成员国,或基金在结束清理期间与成员国发生争议时的仲裁程序。

体强调是笔者所加。根据1994年GATT的规定,1947年GATT文件中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缔约方全体”应指“世贸组织”。

WT/DS90/R(April6, 1999), as modified by 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90/AS/R, AB-1999-3.

DeborahSiegel, “Legal Aspects of the IMF/WTO Relationship: The Fund’s Articles ofAgreement and The WTO Agreement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96:56, pp561—599,at582-583.

参见《WTO协定》第四条。

参见《争端解决谅解》第八条、第十七条。

参见《争端解决谅解》第十六条第4款、第十七条第14款。

参见,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73-174页。

国储备的增长要靠美国国际收支持续逆差,而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长期逆差就会影响美元币值,产生美元危机;如果美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各国外汇储备就会减少,导致国际清偿力的不足。这就是著名的“特里芬两难”。

种磋商程序主要规定在第四条,又称第四条磋商。除第四条磋商外,基金协定第八条、第十四条也赋予基金与成员国磋商的权力。就这三个条款下磋商的关系来看,第四条磋商是包含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磋商的。第四条磋商分为定期磋商和特别磋商等。

《基金协定》谈判时,凯恩斯计划倾向资本管制。凯恩斯将资本流动的目的区分为:投资型、投机型和逃离型。为防止资本逃离和投机,应对加强资本管制。美国的怀特计划则最初倾向于所有外汇管制,包括资本管制,应当是暂时的,和不正常的。怀特计划最初要求基金成员国在加入基金后一年内取消所有外汇管制,除非经基金批准。后来,凯恩斯计划的观点占了上风,怀特计划作了修改。事实上,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平价制度要求成员国采取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这需要通过严格的资本管制来实现。

要使得基金获得这方面的管辖权,需要修改《基金协定》。但是,《基金协定》有关资本项目的修改至今尚未完成。一方面,《基金协定》的修改需要3/5成员国并持有85%总投票权接受修改。另一方面,在是否应当在全球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以及是否给予基金资本项目管辖权方面,依然存在着争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分歧。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资本自由化的讨论更加谨慎了。此外,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比如,Polak主张资本流动自由化,建议《基金协定》的第一条基金的宗旨可以修改为“基金应促进全球资本流动”并删除《基金协定》第六条。但是,他反对基金具有资本流动的管辖权,其理由为:这将使基金超出其固有的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职责范围并涉及世贸的管辖权;基金工作人员没有这样的法律义务,他们就会作为成员国的没有偏见的顾问。此外,基金并非只有具备资本流动管辖权才能影响成员国政策。参见,Polak, “The 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MF andthe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Law,Mario Giovanoli(edited),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0, p80.

PirittaSorsa, The GATS 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A Modest Start to MultilateralLiberalization , IMF WP/97/55,1997.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2款(a),即关于跨境交付服务提供模式的定义。

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2款(c),即关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模式的定义。

贸将服务分为12大类: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排除政府在行使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根据金融服务附件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Successful Conclusion of The WTO’S Financial Services Negotiations”, WTOPress/86 ,].

AlexeiKireyev, “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Financial SectorStability”, IMF Working Paper, WP/02/138.

MasamichiKino& Ludger Schuknecht, FinancialServices Trade, Capital Flow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WTO Saff WorkingPaper ERAD-98-12November 1998.

如,一国可以允许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分行并经营贷款业务但对贷款业务加以限制,只要符合国民待遇的规定和不违反该国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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