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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和货币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框架


《基金协定》于1944年7月22日订立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1945年12月27日生效。迄今为止,《基金协定》已作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于1969年7月28日生效,第二次修改于1978年4月1日生效,第三次修改于1992年11月11日生效。

果一个成员国接受了第八条义务,则该国称为第八条成员国(ArticleVIII Member)。基金成员国是否接受第八条义务由其自己决定。一国在加入基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接受第八条义务还是采用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过渡性安排。所谓过渡性安排是指一国可不受《基金协定》其他条款之约束(包括第八条)而维持(maintain)和根据情况的变化修改(adapt)在其成为基金成员国时已在施行的限制经常项目的作法。采用第十四条过渡安排的成员国称为第十四条成员国。虽然成员国可自行决定何时接受第八条义务,但基金一直致力于推动其成员国接受第八条义务。第十四条成员国有义务每年与基金磋商一次,以确定其对经常支付的限制是否必要。基金亦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建议成员国接受第八条义务。另外,基金对向出现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融通资金时亦可提出解除经常性支付限制的要求,督促其及早结束过渡期。

1947年GATT的参加者并不象一般的国际组织那样称为会员国或成员国,而是称作缔约方(contractingparty),缔约方全体的英文字母的大写代表1947年GATT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原因在于:a)其参加者并不只限于主权国家,还有单独关税领土(separate customsterritory);b)1947年GAT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因为1947年GATT中并没有成立1947年GATT这一组织的相关组织机构的条款;c)由于美国国会反对成立ITO和哈瓦那宪章的流产,为使1947年GATT的谈判成果不至于化为乌有,美国政府采取了将1947年GATT作为行政协定的作法,而不是将其作为国际条约,这样就能避开国会的批准这一法律手续。世贸成立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从法律上确立了世贸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过,世贸的参加者仍然延续了1947年GATT的作法,而且欧共体也作为一方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因此世贸的参加者称为成员(member),而不是成员国或会员国。

参见1947GATT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定义,国际收支是对一定时期内一国居民与非居民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国际收支对经济交易的具体记录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要项目内容有4个: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即原“资本项目”)、储备资产变动、净误差和遗漏。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会计上的复式记账原理编制,即每一笔交易都在表的借方和贷方同时反映,借贷科目不同而金额相同。这样,每个项目的贷方减去借方如果出现差额,即为该项目出现了顺差或逆差,这说明一国经济出现了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国际收支表体现的不平衡有经常项目的不平衡(包括贸易收支和非贸易收支等的不平衡)、资本项目的不平衡等。一般来讲,可用于国际收支调整的方法有:财政政策、货币供应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包括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国际合作等。由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一国为平衡国际收支而采取的措施将对其它国家产生影响。为了避免国际间的报复性或破坏性的外汇战和贸易战,基金成员国和1947年GATT缔约方在实施限制磋商试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于同时为基金成员的1947年GATT缔约方来讲,遵守GATT义务和《基金协定》是没有法律问题的。不过,由于某些1947年GATT缔约方不是基金成员国,这样就需要在GATT中写进某些替代基金义务的规则。1947年GATT第十五条第6款要求:“凡不是基金成员国的缔约方,应在缔约方与基金商定的时间内,成为基金的成员国;如不能作到这一点,应与缔约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方如果退出基金,应立即与缔约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方根据本款与缔约方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应成为该缔约方对本协定所程度的义务的组成部分。”

John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3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pp.1055-1057.

947年GATT中也有其他限制其缔约方通过货币措施规避义务的条文。比如,第二条就有限制缔约方使用贬值来破坏关税减让的规定。

要指出的是,1947年GATT具有多种含义:一是指这些字母所代表的多边贸易规则;二是指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1947年GATT;三是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因此,严格地讲,作为一个组织和解决贸易争端场所的1947年GATT为世贸所取代;但作为多边贸易规则的1947年GATT则经修改后作为1994年GATT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存在。

如:世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1947年GATT实质上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世贸统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多边贸易规则,而1947年GATT只涉及货物贸易。

1947年GATT的前言被照搬到《WTO协定》的前言中,并增加了服务、环境和发展中国家贸易增长等方面的内容。

见基金第11381-(95/105)号决定。

于不是基金成员国的世贸成员,如该成员希望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部长理事会应建立必要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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