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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和货币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框架

  其次,世贸成员没有全面开放服务部门的义务。一国金融服务和资本管制的开放程度要视其在具体承诺表中的承诺内容。世贸的有关成员虽然作出了开放金融服务的承诺,但这些承诺本身也存在种种限制、豁免和条件。由于世贸成员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每个世贸成员在金融服务和资本项目开放的程度是不同的,或者说这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多边纪律。
  第三、世贸规则关注的是服务接受国贸易壁垒的消除,而资本自由化需要资本内流和外流的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只是有关服务进口的规则,对于服务的出口限制或歧视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也就是说,世贸的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没有实施资本项目的资本外流自由化的法律义务。
  第四、世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可对开放的服务领域实施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原因对开放的服务领域实施限制。金融服务附件也允许世贸的成员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比如保护投资者、存款人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即使这些措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不符。但是,世贸审议其成员基于国际收支而限制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时,也要与基金磋商。
  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能取代《基金协定》以及基金的职能。
  
  4、基金和世贸的合作是以各自履行职能为基础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基金和世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二者不存在从属关系。
  世贸在国际收支等事项上咨询基金,并不意味着世贸必须服从基金的判定。世贸是否允许其成员基于国际收支采取贸易限制,仍然基于其自身的判定。虽然世贸规则允许其成员基于国际收支采取贸易限制,但也考虑到了限制措施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影响,为贸易限制措施设定了条件。
  从基金的角度看,尽管基金批准其成员国基于国际收支采取外汇管制不需磋商世贸,但基金批准的条件是:限制的实施是必要的(necessary)和暂时的(temporary),并且成员国准备在情况许可时取消限制。
  因此,基金和世贸尽管允许其成员基于国际收支采取限制措施,但其规则体现了严格适用的要求,这是为了避免限制措施对多边支付和国际贸易造成过度的扭曲,这也是符合基金和世贸宗旨的。
  
  5、世贸和基金的合作机制是不断发展的,存在着更广泛的合作空间。
  基金和1947GATT的合作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而世贸则将这一机制扩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
  世贸规则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基金和世贸的合作也需要根据现实的变化进行调整。
  比如,世贸的称谓表明它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但其规则却涉及了投资事项,因为贸易与投资也相互产生影响。不过,世贸框架中并没有关于投资的专门协定。2001年世贸多哈部长会议宣言(the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认为一个为长期跨国投资提供透明度和稳定保障的多边框架将有助于贸易的发展,并倡议进行这方面的谈判。国际投资也会对国际收支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因此,假如将投资议题进一步纳入世贸体制,也涉及到基于国际收支原因而限制资本流动问题,也涉及到如何认定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也涉及到基金的管辖权。因此,世贸和基金的合作机制还将进一步拓展。
  基金和世贸的合作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领域。不过,《WTO协定》则明确规定世贸与基金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为目标,这赋予了世贸和基金开展广泛合作的权限。世贸与基金的合作也应当放在全球经济合作的背景下进行。一国服务业的开放,特别是金融服务的开放,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稳健的监管机制,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虽然基金在处理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存在着缺陷,但仍然是解决此类问题最主要的国际组织。因此,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世贸和基金也需要合作。
  世贸的合作对象并不限于基金,《WTO协定》还规定了世界银行。此外,世贸也需要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和持续发展。比如,多哈部长宣言即要求世贸与包括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在内的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展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
  因此,世贸和基金(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也应是随着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需要指出的是,世贸和基金的规则都不是超国家的法律,世贸和基金也不是超国家的国际机构,世贸和基金的规则是国家间利益妥协的产物。理解基金和世贸的规则以及运作机制,必须看到其背后的国家利益,而这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显然有不同的主张。
  
  六、结束语
   世贸和基金宗旨的互补性决定了二者之间合作的必然性,这种合作呈现了多边贸易体制和支付体系之间的互动。在世贸产生之前,这种合作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而世贸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则将对这种机制开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并将推动世贸成员解除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和放松资本管制。世贸、基金及其统辖的多边体制是全球经济秩序的支柱,并且世贸的成员大多为基金的成员国,因此基金和世贸的合作机制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注释】  
  
John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Co, 1986 , p2.

Gerald M. Meier, The BrettonWoods Agreement—25 Years After 39 ,Standard L.Rev.235(1971), in JohnH.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Economic Relations Secon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86, 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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