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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和货币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框架

  2、世贸规则将推动基金成员国解除外汇管制。
  如前所述,《基金协定》中没有咨询世贸的规则。由于基金的成立早于1947GATT,《基金协定》中没有出现GATT并不奇怪。在世贸成立后,《基金协定》也没有增加“咨询世贸”的条款。在笔者看来,《WTO协定》第三条和世贸与基金的合作协议足以为二者的合作提供法律基础。此外,在基金成员国基于国际收支采取限制措施时,基金本身就是判定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专门机构,无需就此咨询世贸。再者,基金判定某项限制措施是属于贸易限制还是外汇管制时,采用的形式标准,这样,一国为平衡国际收支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直接就归世贸管辖,而此时应当是世贸咨询基金。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的职能是推动自由的多边支付体系,但基金对成员国的资本管制没有管辖权。不过,世贸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却能够促进基金成员国解除外汇管制,这些体现在:
  (1)《服务贸易总协定》与经常项目外汇管制的消除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世贸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交易的国际支付与转移实施限制。这一规定实际上与基金的第八条义务是一致的。由于世贸的成员并不以成为基金的成员国为前提,而且世贸的成员并不仅仅限于主权国家,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事实上将基金第八条义务扩展适用了。此外,尽管世贸成员的服务开放承诺属于具体承诺,但承诺的内容要比基金第八条义务广泛:基金第八条义务的核心是消除经常性国际支付与转移的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消除的是阻碍国际服务贸易的壁垒和歧视作法,经常性国际支付的限制只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股权比例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等。对于同时为基金和世贸成员的国家来讲,要同时受基金第八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的约束。
  (2)《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消除
  《基金协定》第六条基金允许其成员国对资本项目实施外汇管制。这与基金成立时的历史背景有关。不过,随着国际金融的一体化,基金希望推动其成员国放开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但是,由于基金缺乏推动其成员国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管辖权,基金的行动缺乏法律支持。在基金暂时无法获得资本自由化管辖权的情况下,《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从另一个角度推动资本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包含投资规则的多边框架,也是第一个有关资本项目的多边规则。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的提供模式来看,该协定并不仅仅是有关“贸易”的规则,实质上还涉及投资和资本转移。第一种模式要求WTO成员免除其承诺开放的服务行业中与服务提供或消费相关的资本流动的限制;第三种模式则要求成员免除对外国投资的资本流动限制,因为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只有在服务提供者能够在他国投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第十六条第1款的注释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在第一条第2款(a)所指的服务提供方式方面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而且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本身的必要部分,则该成员就因此承诺允许这种资本的流动。如果一个成员在第一条第2款(c)所指的服务提供方式方面作出了市场准入的承诺,则它在此承诺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到其境内。”
  因此,这意味着世贸成员必须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领域放松相关的资本管制。随着世贸的成员服务业、特别是金融服务的开放,基金成员国的资本管制也将逐步放开。事实上,在1997年12月12日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承诺开放金融服务的70个世贸成员中,除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外,都是基金的成员国。
  
  3、基金和世贸存在着合作机制,但二者的职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如前所述,虽然服务贸易开放能够推动世贸成员的外汇管制的解除,这并不意味着世贸可以取代基金的职能。
  在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世贸成员只有义务在承诺开放的部门不对经常交易的支付与转移实施限制。《基金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独立的协议,当基金第十四条成员国同时是世贸成员时,《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能剥夺该国根据《基金协定》维持过渡安排的权利。《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第2款也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基金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符合基金协定的外汇措施”。当然,如果基金成员国做出了开放服务的承诺,也不得对与该承诺有关的经常交易的国际支付与转移实施限制。
  在资本管制方面,需要强调的是,服务贸易和资本流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强调的是改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而不是政府放开资本管制的程度和速度。世贸的一篇工作论文指出:资本流动和资本籍以实现跨国转移的金融服务交易是不同的概念,金融服务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资本自由化,不同的金融服务交易对资本流动有不同的影响。比如,贷款可以通过国内或者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供。如果一家国内银行为其国内客户用其境内资本提供贷款,则这既不涉及金融服务也不涉及国际资本流动;如果一家国内银行对其国内客户用境外融资贷款,则是没有涉及金融服务的资本流动;如果由一家外国金融机构用其国内资本贷款,这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但不涉及国际资本流动;只有外国银行运用国际资本贷款才既涉及国际资本流动而又涉及金融服务。事实上,某些金融服务本身并不会涉及跨国资本流动,比如提供金融信息和咨询。另外,如果政府除了短期国际银行贷款和存款业务外,不允许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那么这就将国际资本流动限制在存款贷款方面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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