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潟大学法学部 甘超英
2002年7月
【注释】 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第1条之间的差别只在于前二者用“无产阶级专政”,后者用“人民民主专政”。具体规定请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参考资料选编》,1990年北京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78-79、87、107页。
(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1959年北京第1版,商务印书馆,第19页。
丸山真男『日本の思想』,2000年第75刷,東京,岩波書店,p. 31-34.
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洋法律思想史》,台湾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0-22页。
参见陈绍兴、张志勤主编《国家与法的理论》,1992年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7-38页。
笔者在此将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用作说明国体,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国体标准所作出的引用,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就是阶级专政或统治形态问题。
“Dictator,”Microsoft© Encarta 98 Encyclopedia, 1993-1997, Microsoft Corporation.
前引参见陈绍兴、张志勤主编《国家与法的理论》,第145-46页。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1997年北京第3版,人民出版社,第48页。
当然,这是毛泽东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比较欠缺的一种看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总是需要要规则和权威的,在阶级社会中这些规则叫做“法律”,或者说法律是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则。在阶级消灭了的共产主义社会,同样的规则仍然需要,这时它们即使还叫法律,但已经失去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内容。恩格斯曾说: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国家的“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见恩格斯《论权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1964年北京第1版,人民出版社,第344页。
斯大林当时认为苏联“所有公民都是积极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引自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集(1934-195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85年北京第1版,人民出版社,第110-11页。中国宪法学现在对宪法“人民”和“公民”的释义上还不能承认二者的一致。
译文引自木下太郎编《九国宪法选介》,康树华译,1981年北京第1版,群众出版社,第268页。
对于中国工人阶级的特点和历史使命,请参见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1986年北京第1版,人民出版社,第335-37页。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0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第115、118页。
(英)伯特兰·罗素《西方的智慧》,崔权醴译,1997年北京第1版,文化艺术出版社,第504-06页。
参见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1986年北京第1版,人民出版社,第381页。
转引自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注34,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邓小平文选(1975—1982)》,1983年合肥第1版,安徽人民出版社,第86页。
参见同上注。
对于是否应“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问题,请详见张均兵、方增泉、沈传宝《“文化大革命”史研究综述》,载于《北京党史研究》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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