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公开宣称自己的国家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而认为西方国家由于国家阶级本质上的少数人专政,所以不敢承认自己国家的资产阶级本质。笔者在这里不想讨论国家政权“公器”或“私器”的问题,也不想讨论少数人统治是否就是把国家当作“私器”、而多数人统治下国家就是“公器”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应当探讨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本来含义及其发展。首先来看看专政的含义。
“专政”一词中文曾翻译为“狄克推多”,是一种特定的危机条件下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它所指的权力主体是一个人、至多是少数人,它包含有“短期”、“临时”和“独裁”的涵义,也即由有权机关(罗马元老院)在危机时授予一个人以6个月的刑事和军事全权(不包括民政事务),制定临时法律、采取临时措施,以应付危机;在危机过去后或6个月以后,独裁权力自然失效,一切恢复正常。
可见,“专政”与“统治”一词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形态,暗含“长期”、“正常”和“制度”的含义,在某种“统治”形态下的国家机器有正常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不会轻易变动。进一步说,“专政”表示的特点是只可能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行使特定的国家权力和完成特定的国家任务,它不适合于由多数人行使国家权力的状态,或者说多数人根本不可能进行专政;“统治”所具有的特点则是不特定的权力行使形态,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均可以对社会施行治理。
正是在上述“专政”一词的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主张时,尽管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国家向共产主义国家过渡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无产阶级应当采取阶级专政或专制的形式,以完成社会改造的任务,也即在经济上剥夺剥夺者、建立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在政治上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在文化上教育人民共产主义道德。但是,在他们两个人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个过渡期所采取的非常手段,持续的时间自然应当是比较短的; 在必要的任务完成后,社会将获得“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或者说,民主仍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最终形态。 从《共产党宣言》已经提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政治体制和政治措施这一点上就能体会到这种乐观精神。所以,才有此后列宁“十月革命”后所提倡的“星期六义务劳动”和毛泽东1958年的“大跃进”等举措,其目的无非是要使社会尽快进入共产主义。而后来经过中共党内的残酷斗争,毛泽东转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期内无时不刻地存在着阶级斗争;他甚至提出了“共产主义时期就不要交通规则了吗”这种疑问。
然而,如果社会主义是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内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那么无疑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初衷相违背的。从马恩两人对社会主义过渡期社会的设想推断,“专政”本来也是为对社会进行必要的改造所不得已而采取的非常手段;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与社会主义国家多数人统治的目的相悖的,或者说,如果一个社会总是存在着阶级敌人、总是消灭不了阶级敌人,那么从逻辑上讲,这个社会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根本的缺陷。
对于这种矛盾,苏联共产党很早就意识到了。斯大林在1936年制定苏联宪法时就暗示苏联已经近乎一个“全民国家”了; 1977年宪法重申了这一点,在其序言中宣布:“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它已成为全民的国家”。 通过这种宣布,前苏联在国家本质问题上解决了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矛盾现实。对于这一点,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称之为“修正主义”,同时坚持在自己的宪法中写入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如果说这是为了与修正主义对立的话,那么,在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社会主义条件下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后,中国共产党也对国体问题进行了反思,但采取了与前苏联不同的解释形式。中国在理论上和宪法上并未放弃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这种理论中抽走了它的核心内容——阶级斗争。宪法序言第八段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存在的主要就是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这一点进一步又证明人民民主专政还是必要的。
事实上很难理解为什么剥削阶级消灭了阶级斗争还会存在?理论上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明显不允许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采取专政的统治方法,可是这却被写入了宪法;实际中剥削阶级已经消灭而阶级斗争却还要长期存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二律背反就如同西方人所不理解的“人民民主专政”一词一样,是东方哲学中特有的辩证法。这种逻辑上的不一致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解答。自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后,传统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情况就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段中加进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后,专政理论受到搁置就至为明确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个社会阶段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实事求是”四个字。从1993年以后,在中国就很少会听到“阶级斗争”之类的议论这一点看,上述宪法序言第八段阶级斗争还会“长期存在”的规定,只不过是中国宪法中保留的一种必要时可以采用的非常手段而已。随着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意识方面逐步融入世界,阶级斗争之类的现象必将会成为人们记忆中遥远的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