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本质学说,必须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体分类开始,因为不管后代学者对国体或政体进行了多少研究,其基础仍超不出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范围。亚里士多德在考察了古希腊各城邦的国家制度后,按照统治形态提出了划分政体(实即国体)的两大原则:一是城邦统治人数的多少,一是统治目的为何。由此划分希腊国家为两大类,
图片居中:20041116_pic_1.JPG
从这种分类看,亚里士多德无疑是赞成正宗政体而贬低变态政体的,因为后者不能使社会正义充分实现;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两类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统治目的。前一类是把国家当作“公器”予以利用,所以最合理;而后一类都表现出把国家机器当成私利工具的特点,尽管平民政体相对而言还算比较合理。
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国体学说的主要观点是,首先,一个国家内的居民是划分为阶级的,其中一部分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构成了统治阶级,其他阶级要么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要么就是被统治阶级。其次,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奴隶主、地主和资产阶级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处于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因此必然要求并获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再次,在这些国家中,广大人民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上,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了忽视或剥夺,因此这种国家是不合理的。又次,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条件下,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作为社会多数人也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上,所以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不合理的。最后,凡多数人受统治的国家都是不合理的,所以无产阶级有权进行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使自己上升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者,这才是合理的国家制度。
把这种国家观与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相比较, 可以发现,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决定政体优劣的两种分类标准中,马克思选择的是统治人数,与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正好相反。他认为,由于工人阶级占人口的多数,所以,只要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获得统治地位,这个国家就是合理的,因而也是符合正义的;这种国家的统治目的就一定是压制少数剥削者而为多数人服务的。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陷入了他自己所反对的唯心主义宿命论的泥沼中,因为他认为作为多数人的无产阶级进行统治就必然符合正义,而不问无产阶级在统治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否能达到正义的目的;况且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历史实践中还排斥少数人的利益,并非为全体居民服务。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认识论错误,并不能说明1917年俄国和1949年中国的革命与政权是不合理的或像有些人认为的是一个“历史性错误”。从万物皆有其因的角度看,任何一种人类活动,不管后来如何发展,在开始时必有其原因。以旧中国为例,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既是独夫或少数人对广大人民的专政,又是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服务的政权。因此,代表多数人利益的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那些人的统治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正义的事业。设使并非如此,那么共产党在革命时和建立政权时得到广大人民真心拥护的事实就完全不可理解了。
我们在这里认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识论上的错误,只不过是要为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以后的历史发展中会犯那么多的实践错误?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就是上述认识论上的宿命论观点造成了国家决策上和治理上的一个宿命论实践,也即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代表多数人进行统治而掌握国家权力的群体所作出的任何决策,不问其结果如何,都是“天然合理”和正确的;如果真的发生了不利于人民的结果,那也不是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共产党队伍中出了“阶级敌人”或某个人采取了“错误的路线”。这就可以部分地说明现在看来非常荒谬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发生的观点机制了:理论上的自信导致了实践上的任性。
三、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中国的国体或国家本质。
在苏联解体前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中国规定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原因在于与俄国革命相比,中国革命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中国革命采取的是“农村包围城市”道路,二是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而不是工人。这里特别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城市,所以,如果没有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支持,中国革命不可能获得成功。所以,中国革命后的政权虽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但说“人民民主专政”更符合革命和政权的实际。说得不好听,假如像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那样把国体规定为“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就等于是工人阶级“独摘”了其他革命阶级共同栽种和培育的“桃子”。当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制(宪法序言第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