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本质的二十年变迁
甘超英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前言:国家体制与国家性质
今年是中国现行
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国家体制。
“国家体制”一词属于国家制度的动态概念,指的就是国家制度的具体表现。如果说国家制度是静态的社会主义制度整体的话,国家体制则是动态的国家制度。中国的国家制度表明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
宪法予以确认,不容改变;但是,国家体制则表明具体的制度运行机制,是可以改革的。在这二十年中,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建立了经济特区,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港澳回归祖国,加入了WTO,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三个代表”思想,等等。它们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其中自然包括对国家体制的影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类型的一个概念。在现代中国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变化最小的一部分之一,除1954年
宪法有些特殊外,中国其他几部
宪法无例外地都在第
一条规定了内容上几乎相同的国家性质。
因为宪法对国家性质重要性的这种处理,所以通常宪法学也把国家性质问题列为国家制度或国家体制中首先要予以阐明的内容。与西方在理论上很少涉及国家性质这一点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中国宪法学与西方宪法学的一个重大差别。
中国宪法学对国家性质问题的重视当然与这个问题的本身有关。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强调与资本主义世界在国家的阶级属性上认识的不同。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另一种反映,也即反映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的意识形态观念: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在1982年以前,人民主权原则主要并不是体现在人民的普选权上,而是体现在国家机器掌握在无产阶级的手中。然而,这种规定多少都有教条主义的特点,只要在宪法条文上和教科书上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就行了,至于在宪政实践中存在着的人民意志不能顺利地得到反映和落实、选举制度的落后、决策程序的不民主等等事关;国家体制的重大问题,最多被解释为属于“有待完善”的方面。不过,从1982年至今20年间,随着中国国家体制的具体演变,宪法学上对国家性质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总的变化趋势是离传统理论越来越远,同时与国家政权与政治的现实离得越来越近了。
为了解这种变化,我们首先要从宪法学上国家性质的基本内容谈起。社会主义国家对国家性质的宪法规定,在内容上的确是西方国家宪法不太重视或根本回避的问题。在中国宪法学上国家性质由三个有机部分组成:国家本质、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它们分别反映各社会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中所应达到的进步程度。限于篇幅,本文将只就第一个问题即国家本质的理论及进步展开分析。
二、国家本质的认识论分析
所谓国家本质,在中国就是指国家在其统治形态或治理形态上属于哪种类型;不同时代的国家或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由于统治形态的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国家本质。而统治形态则说明各社会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国家本质的不同。可见,国家本质问题,也就是国体问题。
世界各国通常都把国体看作是统治形态,大概只有日本不同。以福泽谕吉看来,国体在日本就是居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但正是这种认识使二战前的日本国民负上了一种无限责任,国家走向了“全体主义”实即专制主义的道路。 然而,如果剔除其“万世一系”的封建因素,可以看到日本的这种国体认识有一种合理的内容,即作为社会共同体,它是一个不变的或很少变化的实体。而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由于统治阶级的变化,一个国家的国体是会发生变化的。在共同体亟需寻找新发展时,后一种认识是有利的,但长远来看,前者似乎于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更有利些。
社会主义宪法学通常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集团是分为阶级的,所以,历史上存在过四种类型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说,有四种阶级本质的国家。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阶级社会的人是分为阶级的,国家是为特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的,所以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体内容的阶级性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