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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民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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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全文可以看到,百年来近代中国的仁人志士们不断探索着民主之路,但他们最后的选择自觉不自觉地都指向了以民本主义为基础的“精英民主”,而民本主义的默示前提却是专制主义,同时专制主义又会排斥作为社会民主的基础的个人主义精神。所以,尽管近代中国对宪法和宪政的呼唤几乎从未停止过,但事实上宪法却总是或多或少地留有专制主义的尾巴,至今尚未实现百年前的宪政梦想。民主对于中国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永远的梦,因为我们是行走在有五千年古老文明的土地上,这个文明教给我们的就是专制。专制之于中国人是如此之重要,如果没有它,可能就不会有我们的生存、我们的文明。当然,只要保持希望,希望就有变为现实的可能;没有梦想或希望的民族只能是停滞的民族。我们的选择是精英政治,它一直在顽固地排斥宪政。这种民主的选择和宪政的未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两千年以前就形成的经济和政治模式其实不仅仍占主导地位,即使在观念上也统治着人们的思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所开创的改革事业才有着历史性意义:为近代中国画上了句点,并为现代中国在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进步上开启了新的篇章。
  2004年3月25日
  将在百年院庆的文集中发表。
【注释】
笔者对沈岿先生就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特表感谢。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北京第2版,第735页。

用毛泽东这句宪政名言的著作不胜枚举,仅举几个例子便可证明这一点:萧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北京第1版第11页)、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北京第1版上册第55页)、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第30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第37页)、魏定仁、甘超英、傅思明《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北京第1版第5页)。

参见前引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第732页。

参见前引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第56页。

参见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北京第1版,第27-28页。

“多数决定规则”表示民主的实质,即使选民范围狭小,只要在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策,就是程度比较低但真实的民主。见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北京第1版,第2页。

参见前引周叶中主编《宪法》,第178页。

《联邦党人文集》第68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北京第1版,第347页。

麦迪逊指出,由于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为防止其专权,补救的方法就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同前引《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第265页。

有关民主或民主政治的平等基础,请参见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吴增定、刘凤罡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第28-30页。

M. J. C. Vile,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from Michael Allen & Brian Thompson ed., Cases & Materials on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4th Ed., 1996, BlackstonePress Limited, p. 13.

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郑观应可能是最早引入“民主”一词的人,在他光绪六年(1880年)刊印的《易言·论公法》中首先使用这一词汇,他说:“泰西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转引自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北京第1版,第116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北京第1版,第133页。

高轶军《接受美国记者专访 穆沙拉夫忆往事谈目标》,2002年1月23日人民网。

西方宪政史也能证明这一点。例如,1787年美国邦联国会授权各州代表在费城修改《邦联条例》,但结果是55名代表秘密决定制定一部全新的联邦宪法。毫无疑问,这一行为是违背民主决策理念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超越委托”的行为。邦联政府的危机是这种行为的主因。当法律不能应付危机情况时,这个法律就不值得遵守。有关事实请参考Alfred H. Kelly & Winfred A. Harbison, The AmericanConstitution: 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4th Ed., W · W ·Norton & Company · Inc., 1970 NewYork, Chapter 5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米塞斯曾说,资本主义社会化的生产造成了所有社会成员地位的提高,普罗大众在受剥削的同时也成了经济领域中的“主权者”。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必须以个人为本位。Ludwig vonMises, Liberty and Property, 。本文曾为王禹译为中文。

事实上,还有一种种族主义-性别主义与普遍主义交替作用,共同起到抑制作用。参见伊曼努尔·华勒斯坦《历史资本主义》,路爱国、丁浩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北京第1版,第100页。

参见宛樵、吴宇晖《亚当·斯密与〈国富论〉》,三联书店,1986年第1版,第240页。

见伊曼努尔·华勒斯坦《历史资本主义》,第101页。

在日本,“民主主义”即我们所说的“民主”,其含义并非简单的多数统治,实际上它必须表现为立宪民主主义。参见芦部信喜《憲法》,岩波書店,2002年東京第3版,第17页。

在日文中,英文democracy除译为“民主主义”或“民主”外,另一译法就是“民本主义”。见大須賀明、栗城壽夫、樋口陽一、吉田善明編《憲法辞典》,“民本主義”条,三省堂,2001年东京第1版,第457页。

1916年,日本学者吉野作造提出宪法上的民本主义,指在不谈主权问题的前提下实行代议制、普选制等的主张。宇野俊一等编《日本全史》,講談社,東京1991年第1版,第1015页。

《尚书·夏书·五子之歌》,引自吴树平点校《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年北京第1版,第118页。

《尚书·周书·泰誓》,引自吴树平点校《十三经(标点本)》,第149页。

宋元人注《四书五经》,中国书店,1985年北京第2版,第111页。

杨倞注《荀子·王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上海第1版,第45页。

王兴国著《贾谊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南京第1版,第123页。

林甘泉《论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及其历史价值》,2004年2月10日《光明日报》。

同前注4。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重民下》,转引自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第136页。

郑观应《议院上》,转引自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第141-42页。

康有为《不幸而言中不听则国亡序》,引自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第1版,第1016页。

康有为的历史观与改革一致,都是渐进的,所以他认为中国应当“由君主而君民共主而民主,由专制而立宪而共和”。有关问题和引文请参见李泽厚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北京第1版,第122页、第124页。

转引自李泽厚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144页。

转引自李泽厚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148页。

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夏晓虹编《梁启超文选》(上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北京第1版,第46页。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王焰编《梁启超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杭州第1版,第190页。

这里指第一次国共合作前孙中山所领导的国民革命。详见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北京第2版,第689-94页。

孙中山《三民主义》、《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曹锦清编选《民权与国权——孙中山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上海第1版,第94-96页、第295页。

孙中山《三民主义》,曹锦清编选《民权与国权——孙中山文选》,第111页、第101页。

但是,陈独秀早年有民本主义的思想基础,如他说:“国家而非民主,则将与民为邦本之说,背道而驰。”见陈独秀《今日之教育方针》,胡明编选《陈独秀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天津第1版,第25页。

参见王思睿《陈独秀晚年的民主思想》,http://libins.cc333.com。

引自同上注。

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胡明编选《陈独秀选集》,第91页。

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10页。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7页。

所谓“动态”,是指中国共产党、特别是毛泽东在革命的每一历史时期都对人民的构成进行阶级分析。这种分析对保证共产党政策的正确及革命的胜利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却会产生挫伤一部分人民积极性的副作用。从根本上说,这种阶级分析本身并非民主政治。

参见张志建著《严复思想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桂林第1版,第47-48页。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北京第1版,第48-51页。不过,李大钊也有“先知先觉”的思想,如在《庶民的胜利》一文中曾说:“我国中国人贪堕性成,不是强盗,便是乞丐,总是希图自己不工作,抢人家的饭吃,讨人家的饭吃……”(《李大钊选集》,第111页)

转引自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北京第1版,第29页。

笔者这里所说的“精英民主”与西方人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在西方人看来,即使是由精英所实现的民主政治,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其基础也仍然是选举,因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因素。参见前引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第38-44页。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北京第1版,第83页。

参见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曹锦清编选《民权与国权——孙中山文选》,第248页。

卢梭的原话是:“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北京第2版,第125页)。

安德鲁·雷克《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中的哲学争论》,转引自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三联书店,2001年北京第1版,第162-63页。

乔恩·埃尔斯特《导言》,乔恩·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北京第1版,第2页。

1832年英国《人民代表法》通过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选民人数只有42-48万左右,而且议席分配极不合理。参见戴维·罗伯兹《英国史:1688年至今》,鲁光桓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番禺第1版,第190-91页。

马克思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北京第1版,第82页。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马克、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北京第2版,第9-10页。

亚当·普里泽沃斯基《作为冲突的偶然结果的民主制度》,乔恩·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第72页。

参见房宁等著《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北京第1版,第34-36页。

邵道生《欢迎“互联网式的民主”的“社会实验”》,http://www.people.com.cn。

佚名《教育泛论》,引自丁守和主编《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上卷),第337-38页。



或许“统分结合”始终是中国社会利益平衡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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