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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民主选择

  最后,我们可以把上述启蒙学者对民主的论述与阿克顿所定义的西方民主原则作一对比,如果他的说法正确,那么区别是明显的。阿克顿说:
  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人民,采取这一原则意味着谁也不能够限制或取消人民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原则保证人民将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也意味着永远不会强迫人民去容忍他们不喜欢的事情。它真正的民主原则,是每个人的愿望都将是尽可能地自由发展,它意味着作为一种集体的人民的自由愿望将不受任何束缚。
  
  四、  近代中国民主选择的实质
  
  从前面介绍的中国近代思想家的论述中,我们会发现,既然宪法的基础是与专制诸多渊源、而与个人自由没有太大关系的近代民本主义,所有这些民主的呼吁均来自于少数精英和政客就不奇怪了。事实上,自从宪法被介绍到中国时起,中国的民主观主流就是一种贤达的民主和政府的民主,我们姑且统称之为“精英民主”。在中国的这种民主模式下,并不真正考虑人民的意愿或选举的因素。
  精英民主是中国特定社会环境下所产生的民主观,是一种由政府或贤达表达的民主。所谓贤达民主更多地是一种愿望上的民主,即不管其民主诉求是什么样的,总是表达了知识分子们对民主政治的企求。这种民主的结果有二,一是丰富多彩,各人立论的基础不尽一致,从专制主义者、民本主义者到社会主义者,都能提出中国民主方案。所谓政府民主则更多是一种虚假的宣传上的民主,其背后往往具有专制主义因素。二是精英民主从来都不是统一的,其中既包括学者之间对民主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包括学者与政府理解间的差异,甚至政府中不同利益代表之间也会有不同,但基本的不同是学者与政府的差异。进一步说,不仅在民主观上,在实践中,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基本上也是一种精英民主。民主从来就没有成为普罗大众的共同愿望,从而也形成不了民主的诉求,更不是民众主动的实践。因此,从性质上说,精英民主就是社会少数“贤达人士”所具有的民主意识,宪法就是按照少数人意志建立起来的宪法制度。
  精英民主具备这样一些特点:首先,它产生于或建立于缺乏社会民主传统和个人自由的中国,因而掺杂了许多非民主的因素,有些观点或宪法甚至基本上是专制性的。民本主义是这种“民主”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一。其次,它之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非常落后,因而其基础很脆弱,不是为强大的传统势力所推翻,就是为野心家所阉割;在特定条件如战争条件下它甚至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再次,它是由少数人包办的民主,缺乏广泛的社会共识,因而得不到一般民众的支持和认同,对人们来说,永远是一种可望不可既的“阳春白雪”。因而,在这种社会中,知识界和社会上流中到处堆砌着民主的词藻,甚至弥漫着民主的气氛,但当它发散到全社会时,人们却感受不到什么民主的气息。
  尽管如此,精英民主是近代中国的一个现实存在,所以必有其形成的原因和理由。笔者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经济落后、政治专制和文化水平不高的社会条件下,近代中国实际上只可能有少数人能够吸收外国先进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认识到世界大势。为使中国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提出并建立了某种民主形式的政府,以期使国家和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普通民众虽然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但由于生产力水平局限于土地生产,人民不可能自己提出民主诉求。例如,即使时至今日,我们的农民仍是最没有自己的政治主张的人群,“不得不将早已‘站起来了’的身子,又在‘父母官’面前屈膝下跪”。 既然人民中的大多数人没有政治主张而中国又必须富强起来,成为“现代化国家”,最便捷的途径就是精英民主了。
  另一个原因,笔者认为是中国思想传统,即士大夫“治国平天下”的使命定式的影响。从早期启蒙学者,到孙中山、陈独秀以至于毛泽东等等,都对人民群众变革社会的能力采取怀疑的态度,同时又对他们自己“治国平天下”的责任看得至关重要。近代中国精英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敢于表达出来的第一人就是孙中山,因此他提出了“宪政三阶段说”,认为在人民的民主智识有所提高之后,才能建立宪政政治。 这是中国传统士大夫治国模式深刻影响下的产物。因而,在这种条件下,宪法的基础不可能是民主的,而只能是民本的。
  精英民主的其他原因还有很多,如农业社会下形成的专制政治传统;还有缺乏个人主义精神,或者说根本不理解个人主义的真正含义——我们总把它视为自私自利的同义语。
  中国精英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精英属于社会上的少数人,但自古以来,这些少数人总会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利益,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自认为代表着“天下”的利益,以天下为己任,治国平天下是其理想。也就是说,他们自己会认为自己就是多数人,一旦进入主流政治,他们的任何决策都会被说成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然而,从实证上说,这是不可能的,少数人永远不可能就是多数人,少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就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同理,多数人的决策也不一定就反映少数人的利益,甚至还可能忽视或者剥夺少数人的利益。中国精英政治的“先天下忧而忧,后天下乐而乐”的理念与西方的民主政治根本就是两回事。在西方民主理念下,少数人就是少数人,多数人就是多数人;少数人的利益绝对不能等于多数人的利益。按照卢梭的观点,利益或意志是不能代表的。 这不是说代议制的不可能,其真谛就在于利益和意志只能表达而不能代表,至于社会按照哪种利益或意志前进,就要看谁的利益和意志占社会的多数;“代表”某种利益实际上可能是那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是那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被代替,有着四重可能性,因而是不可靠的。进一步说,少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的统治同样有不合理的可能。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人们才设计了民主的政治。在这种民主政治下,少数人与多数人共同分享政权的好处。汉密尔顿是这样解释西方民主观的:“在任何一个鼓励工业发展的社会里,社会上定会存在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分野。因此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取向。……如果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派,他们就会压迫少数派。如果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派,他们就会压迫多数派。因此,多数派和少数派都应当享有权力,每一派都可以防备对方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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