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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民主选择

  由此可见,民主成为宪政的基础,关键在于社会价值的实现模式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在西方人看来,公共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关系,其中政府权力的行使往往左右着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所以它应当受到控制,以使之不至于自己摧毁自己所意欲增进的社会价值。宪法是社会价值的集中反映,因而具有最高权威性。 宪政就是控制权力的结果,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主的统治。
  那么,在近现代中国,人们对民主的认识、民主的实现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着中国宪政状况,也影响着对宪政状况的认识。进一步说,只有在考察了中国有没有民主、有什么样的民主之后,我们才能说中国有没有宪政、有什么样的宪政。而在此之前必须指出,在一个有着独特而悠久的历史文明遗产的国家,我们还应该知道,中国的传统社会意识对民主和宪政的包容程度。
  
  二、  民主词义及相关概念之比较
  
   “民主”一词在近代引入中国120年后, 仍是历久弥新的一个词汇。之所以如此,恐怕在于民主是每一代人都要面对的问题,是甚至是与每一个人利益相关的话题。那么,什么是民主呢?由于人们谈论得太多了,笔者感到这个问题反而不易回答。最基本的涵义就是,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的形式,并以人的自由为基础,以保护少数为原则。因此,按照传统的西方宪法观,民主是宪法产生以至宪政维持的基本条件。简言之,社会统治建立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这种社会民主的形成与社会共同体居民的政治意愿有关,人民有普遍的愿望参预政治,政治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
  然而,本文不想从一般意义上来探讨民主制度问题,而是从实现民主的角度来看它对国家宪法发展的影响。进一步说,由于人们惯常于民主是宪法的当然基础这一观念,但较少考虑一部特定宪法是不是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个问题。因此,本文在讨论中国宪法的民主基础之前,试图先探讨一下民主与其他近似观念的关系及异同。
  我们第一个先要看一看民主与专制的关系。
  总体上看,二者无疑是对立的。这种对立的基础是人数的多寡,然而,这种多寡不在于统治主体人数的多寡,根本上也不在于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人数的多寡,而在于统治或决策的目的,在于统治是为多少人的利益。凡是为了少数统治者的利益而进行的统治,肯定会是专制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也就是说,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也有可能是专制的;即使是少数人或者一个人的统治,那也可能是有利于全体的。因而,仅以统治人数的多少来政体和政治的“民主”与否是不可靠的。当然不能由此便说专制与民主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只能说,只是在统治目的的意义上,这种对立才是相对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应作出某种判断,决定民主制下或专制统治下,统治者是否真的能够抛开私利而维护公利。就此意义上,民主制无疑更有可能去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不过,在特定民族的国家发展的特定条件下,专制可能是一种较好的选择而已,例如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曾经就反恐问题说:“在危机时刻,我们需要时间、空间和勇气,没有任何所谓的民选政府能有这样的反应速度。” 然而,这种专制选择也仅是暂时的,专制不能成为任何现代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我们的结论是,民主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唯一不变的选择,在危机时刻,民主或许要让位于专制的统治。
  第二个与民主相对应的概念是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实际上构成了近代民主主义的一个价值基础。个人主义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在尊重人和尊重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条件下,资本主义才获得了高于前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西方学者的分析看,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既有积极面,也有消极面。就积极方面而言,资本主义经济在本质上是平等者之间的经济,因此要求每个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要求社会以个人为本位。 就消极方面而言,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会产生两种现象:其一是竞争的无限制,在这里,“个人主义助长了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特别剧烈的竞争,因为它肯定不单是少数精英的竞争,而且是整个人类的竞争。不仅如此,在逻辑上这是无限制的竞争。” 其二,按照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最早阐述者之一亚当·斯密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自动地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为了获得经济发展的动力,往往会为个人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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