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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民主选择

近代中国的民主选择


甘超英


【摘要】中国近代百年所曾有过的各种宪法思想和制度,都产生于民主概念引入中国的事实。但是,民主一词在中国却极易混杂于各种非民主的或邻近民主的观念中,特别是近代民主思想和制度在性质上都属于“精英民主”,即由社会贤达和政府所推行的民主。事实上它与西方的民主观念相距甚远,在它的基础上不会产生真正的宪法和建立实在的宪政制度。然而,这种“精英民主”是近代中国社会特定条件下的产物,符合发展中的社会政治诉求。随着各种社会条件的进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精英民主必将为真正的社会民主所取代。
【关键词】民主  宪法  宪政  民本主义  精英民主  社会民主
【全文】
  一、  引言
  
  毛泽东曾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这句话被广泛引用来证明宪法或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因此,按照通行看法,宪法是民主的产物,在民主的基础上才有宪法宪法得到实施被称为宪政;宪法实施和宪政的维持,其基本条件就是民主的社会基础。把民主作为立宪主义、宪法和宪政的基础,这一点在学术界很少争议。
  不过,由于民主与宪政之间的紧密关系,因而有一种将二者视为同物的观点。按照毛泽东的看法,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有些学者也同意毛泽东的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民主与宪政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宪政的基本含义是公共权力依据宪法受到控制的状态或过程,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政治就是多数人统治的过程、模式或状态,其基本要求是决策过程的大众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或民主政治会使社会趋于实行宪政,而一个宪政国家通常又都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宪法应当是民主事实的记录,是民主政治革命的法律结果。也就是说,民主,或者至少是“多数决定规则”, 必然先于宪法。而宪政又应当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所以,宪政不应该等同于民主。进一步说,宪政也不应包含民主。宪政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既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也用来限制“民主的冲动”,防止多数人的盲目决策。就后一种限制而言,美国制宪者有着清醒的认识。例如,美国总统选举中设计的选举人团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暴民民主”,按照汉密尔顿的话:“选出若干人,组成一个选举人的居间机构,比起选举一个人,作为公众寄望的最终对象,就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动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而且,在各州分散投票,“使他们不那么容易招惹激情和怒气,转而又影响到全体人民”。 同样的例子还可以在美国设计两院制国会等方面看到。 从这点看,宪政不仅不包含民主,而且是为了抑制不适当的民主,尽管宪政的宪法依据要反映民主事实。
  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民主是宪政的基础”这一命题实际上是一种应然的结论,不是必然的,人们只是在公认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种实然的东西予以运用而已。
  如果我们承认民主是宪政的基础,那么,其理由何在呢?或者说,二者是如何发生这种联系的呢?一般而言,近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可以说近现代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基本社会关系模式是民事的或市民的,因而其居民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假定平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那么,平等社会的政治权威必须得到平等者之间的同意才能建立,必须遵循社会共同体多数认可的规则得到承认,也才能进行合法的管理,而这个规则就是宪法,依据宪法进行的管理就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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