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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廉政与反腐败的法律选择

  说到反腐败的机构,与公共权力机构比较而言,社会组织具有重要地位。这主要就是指德国的透明国际。它是1993年由德国发起的、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德国分部也设在柏林,在近100个国家中进行活动。德国透明国际有十大活动宗旨:第一,进行反腐败教育;第二,参预和监督经合组织通过德国行政和司法,从对话转向反国际贿赂;第三,促进经合组织对话更加透明化;第四,扩大和强化抑制公共行政腐败行为,特别抑制各种免除财务负担的行为;第五,发展“综合治理”,这是1997年《反腐败法》通过后的必然趋势;第六,发展知情权和档案查看权保护,以与联邦、州和地方的保密权对抗;第七,支持和保护检举者;第八,揭发腐败行为,加强社会透明度;第九,在大学和研究所建立反腐败的研究和教学科目;第十,协助德国企业反对外国公职人员索贿等行为。德国透明国际非常活跃,影响日益增大,成为不容忽视的反腐败力量。
  前文已经多少涉及到了反腐败的措施,但系统地说,德国反腐败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抑制腐败和预防腐败。前者主要指制定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并认真实施法律。法律应随着腐败行为的变种而作出新的规定。例如,要制定有关认定腐败行为的证据法,德国刑法中尚无法人犯罪,有关“买票”行为的严格化,修改政党法以限制政党的支出。在执法问题上主要应增强追究的力度,例如应允许检察官在维护“特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须申请法院令状就采取必要行动。
  预防腐败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主要在政治、行政、经济和社会四个层面上加强预防措施。政治上要求政党和政府更公开,建立公务员的诚信档案,等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还要求有公务员调换制,即一个人不能长久担任某一职务;特别强调行政事务或权责的机构间转换制度,不使一个机构总是处理某些涉及经济利益的事务。经济上的预防强调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特别是发挥经合组织对于跨国经济活动的监控作用。社会腐败是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问题,特别要控制社会组织的领导层以权谋私的情况。
  从德国反腐败的情况看,德国并不是一个腐败行为特别严重的国家。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这从德国学者和德国透明国际在文章或报告中较多谈及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和有效实施是使腐败较少发生和发生后难以遁形的原因,这是德国有效反腐败的最直接的前提。
  2004年6月7日(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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