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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廉政与反腐败的法律选择

  
  《德国刑法典》的刑罚对照表
  
罪名
  
公务员
  
法官
  
从重
  
公务员
  
对公务员
  
法官
  
对法官
  
公务员
  
法官
  
受贿罪
  
l3年
  l3年加罚金
  

  
l5年
  l5年加罚金
  

  

  

  
公职受贿罪
  
l6个月至3年或罚金
  l6个月至5年
  

  
l6个月至5年
  l1年至10年
  

  
1年至10年
  
不得少于2年
  
行贿罪
  

  
l3年
  l3年加罚金
  

  
l5年
  l5年加罚金
  

  

  
公职行贿罪
  

  
l3个月至2年或罚金
  l3个月至5年
  

  
l3个月至5年(已遂)
  l6个月至5年(将实施)
  
1年至10年
  

  
议员贿赂罪
  (买卖选票)
  
l1年至5年
  l1年至5年加罚金
  

  德国司法部被称为“反腐败机关”,它的反腐败职责主要交由第二司——刑事法律司承担,而后者下面的A司4处是具体负责与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腐败犯罪和环境犯罪作斗争的主管机构。除司法部外,其他的反腐败机构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检察官。
  可见,德国处理腐败问题的公共权力机构既不是很大,也不是很有权威,似乎反腐败并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这并不真实,腐败指数排名在前只能说明腐败的当前结果不严重,但不能意味着腐败问题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腐败是一种机体病症,有着腐蚀和扩散效应。所以,单一的机构不足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德国社会因此产生强化反腐机构的要求,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提出了类似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叫做反腐败的“机能整合系统”,认为仅靠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建立一种有效遏制腐败发生的社会机制,在立法和行政总体权能指引下,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于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的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编织一张反腐败的大网。这种综合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权力的反腐败不可靠。例如德国透明国际就认为,在有些国家,政党、司法部和警察是“最腐败”的公共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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