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的刑罚对照表
罪名
| 公务员
| 法官
| 从重
| 公务员
| 对公务员
| 法官
| 对法官
| 公务员
| 法官
| 受贿罪
| l3年
l3年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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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5年
l5年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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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受贿罪
| l6个月至3年或罚金
l6个月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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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6个月至5年
l1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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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至10年
| 不得少于2年
|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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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年
l3年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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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5年
l5年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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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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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个月至2年或罚金
l3个月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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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个月至5年(已遂)
l6个月至5年(将实施)
| 1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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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员贿赂罪
(买卖选票)
| l1年至5年
l1年至5年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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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部被称为“反腐败机关” ,它的反腐败职责主要交由第二司——刑事法律司承担,而后者下面的A司4处是具体负责与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腐败犯罪和环境犯罪作斗争的主管机构。除司法部外,其他的反腐败机构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检察官。
可见,德国处理腐败问题的公共权力机构既不是很大,也不是很有权威,似乎反腐败并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这并不真实,腐败指数排名在前只能说明腐败的当前结果不严重,但不能意味着腐败问题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腐败是一种机体病症,有着腐蚀和扩散效应。所以,单一的机构不足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德国社会因此产生强化反腐机构的要求,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提出了类似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叫做反腐败的“机能整合系统”,认为仅靠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建立一种有效遏制腐败发生的社会机制,在立法和行政总体权能指引下,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于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的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编织一张反腐败的大网。这种综合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权力的反腐败不可靠。例如德国透明国际就认为,在有些国家,政党、司法部和警察是“最腐败”的公共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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