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与政治腐败一样,在欧盟、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中都存在,腐败行为的目的也是决策,只不过是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决策。例如,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保法的适用与修订等,甚至授予外国人庇护权时亦可收取好处。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行政领导层官员收受企业公关贿赂的行为,上文所说贿赂,多数就是针对行政机构的腐败而规定的。
经济腐败常见的形式是以贿赂疏通关节,以期延长供货期限;同业者间以贿赂或不通过贿赂限制竞争、哄抬物价,使其他企业受损。
社会组织腐败是指一些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其原因不外于为组织目标、财政方面的利益而进行贿赂或进行利益交易。社会组织的腐败范围十分广泛,从单一社团、联合会、企业组织到教会组织,都有可能陷入腐败渊薮。
事实上,任何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会发生腐败问题,即使在传统的法治国家如德国,也不能幸免。腐败在世界各国只有程度轻重的区别,几乎没有形式的不同。
三、德国反腐败的法律、机构与措施
德国反腐败的法律主要是《德国刑法典》,其中规定的贿赂罪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1997年8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这部法律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并未列于德国法律汇编,实际上是一部修正案法,只是对
刑法、法院法、
刑事诉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防罪法、违法行为法、压制竞争法、公务权利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惩戒条例、
兵役法、国防纪律法、能源消费标识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修正案。其中与狭义腐败行为关系最密切的
刑法修正有: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另外还规定了前述的“议员贿赂罪”
。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贿赂等涉及腐败行为规定的刑种有两个,一是自由刑即有期徒刑,一是罚金。腐败刑罚的特点有:第一,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第二,对法官的处罚重于对一般公务员的处罚。下表列出了德国刑法典对各种贿赂罪的处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