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在我国企业的改制中,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改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往往由于生产结构单一、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过大等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在实践中不得不采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方式,这种企业是独立法人,它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它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有四个特征:第一,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实现有机结合;第二,职工投资入股;第三,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未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形式,所以目前规范该种企业的法律规范只停留在部位规章这一层次上,如1994年10月由国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1997年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这就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发展和管理带来困难,因为很多权利和义务在这些规章并没有得到体现,加之规章的效力毕竟太低而不利于得到最普遍的推广,如果我国公司法在再次修改时能将这一形式纳入,必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1、《公司法》 徐晓松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资料:
1、《公司法》 徐晓松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