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中。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一般情况,即要求发起人在五人以上,这些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受此限制,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不利于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二)市场准入方面——上市条件不平等
  当非原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公司需要通过上市来筹集资本,扩大自己的实力和影响时,同样又会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六个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其中第3个条件“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明显体现出不公平,为什么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其他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就不能将公司成立前各投资主体的盈利连续计算而偏偏原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并且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情况就可连续计算;要知道,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本身就相当的困难,而“国字当头”的企业再次受到优惠的待遇,会给民营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改建的公司造成极大的不公,加之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到各种优惠,更加造成这种人为的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所以民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非常不利,现在国家的政策是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如果不修改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民营公司就很难真正发展起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