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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浅议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陈勇


【关键词】公司法
【全文】
  浅议我国公司法之缺失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勇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本文旨在分析作为商法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公司法中存在不利于各市场竞争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规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公平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商法制度、税法制度、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又如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即其努力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竞争性国有企业历史上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
  我国公司法中与公平竞争原则相冲突的不利于各市场竞争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方面的条件不平等。
  (一)市场准入方面——设立条件不平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是一般的情况,即要求股东人数在2-50人,可是对于投资主体为国家的,则不受此限制,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充分表明,“国字当头”的企业在设立时享有特殊,这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中的平等竞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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