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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四——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四——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一 “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无论在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中,代理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陆法中的代理和普通法中的代理存在很大的区别。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是否反映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法理根据的区别?学者对此作了探索。原联合国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大陆法代理的法理根据是“区别论”,普通法代理的法理根据是“等同论”。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在论述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法理根据时,都采用了施米托夫的观点。
  那么,“区别论”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的区别呢?施米托夫的原文是:
  大陆法上的代理理论最重要的特征是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用克拉里斯(Clarise)的话来说,这两个概念:
  阐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代理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区别,指委任和授权的区别。但根据他所引用的克拉里斯的话,“区别论”是指委任和代理的区别。需要指出,授权和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米托夫没有解释为什么在这里可以互相替代。
  那么,“等同论”又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等同呢?施米托夫的原文是:
  普通法把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作为代理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qui facit peralterum facit per se)的短语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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