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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三——法律效果归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代理权是为代理行为即法律效果归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资格。在这一意义上,代理权的确具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效力。然而,这种法律效力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从原理上说,法律上的“权力”概念属于公法范畴,是法律确认的支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作用,只属于国家,反映了一种服从关系。权力的行使体现了国家意志,与权力行使人的意志无关。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属于私法范畴,是法律确认的主体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作用,反映了一种平等关系。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权利主体意志的一致。
  民事代理以民法为行为规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中不存在权力,也不允许存在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民事关系之所以为民事关系,就在于他驱逐了权力。民事代理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自然不存在权力:第一,代理权人不能强制相对人。所谓“法律上之力”,是一种比喻,这里只能理解为法律效力,不能理解为强制力。第二,代理权的行使,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代理人意志的一致。第三,代理权关系所反映的代理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不是服从关系。
  法律关系中地位的高低,反映一种服从关系,其前提是关系双方均有形成自己的意志的能力。在法理上,法定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实际上以代理人意志为自己的意志或部分意志。因此,法定民事代理不存在被代理人意志服从代理人意志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代理人地位高于被代理人地位的问题。
  意定代理的代理人是自愿担任的,这表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是服从关系。“有权代理”成立的一个条件是代理人在所授权限内为代理行为,或者,代理行为为被代理人追认。这表明在“有权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也不是服从关系。即使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事实上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民事代理关系中,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授权行为和代理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发生服从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必须接受未获自己授权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表面看,代理人的地位高于被代理人的地位,其实不然。表见代理乃因被代理人的言行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发生。代理人和相对人地位平等。在相对人不愿撤销所为法律行为时,被代理人理应承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否则不能体现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平等关系。因此,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被代理人对自己的言行所承担的责任,不是被代理人意志必须服从代理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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