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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三——法律效果归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三——法律效果归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法律效果归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一  代理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可归行为人,也可归第三人。法律效果归第三人有两种情况:1、第三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义务由行为人承担,如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保险。2、权利义务均归第三人,这种情况就是代理。权利义务均归第三人是代理的本质属性。
  民事代理分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意定代理又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外的代理。这里的“代理权限外”包括:未经授予代理权,授予代理权行为无效或撤销,逾越代理权范围,代理权消灭。无权代理又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待定:如本人追认(含默认),法律效果归本人,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成立,自始有效。如本人拒绝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行为人,代理不成立。                                
  通说认为:在大陆法系中,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就意定代理而言,这里的“在代理权限内”,指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
  然而,经本人追认的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限外的代理。因此,上述代理定义中“在代理权限内”的规定多余。换言之,行为人行为是否在本人所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不是代理是否成立的根据。这样,上述定义可以改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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