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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二十二——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不难推论,民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财产和人身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就是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民事关系存在于民事主体与财产或人身的关系之中,或者说,存在于民事主体与财产或人身的关系之后。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但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的发生根据也是民法。因此,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民法的调整结果。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个社会关系。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法学》(江平主编)把民事关系分为三类:1、民法强制践行其内容。2、民法不强制践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3、民法禁止其发生,如果发生,强制恢复原状。作者认为只有第一类民事关系才能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对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的误解。
  民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或人身归属关系。这种归属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必须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财产归属人或人身归属人可依法支配其所归属的财产或人身的状态。因此,任何民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都有法律意义,可以说都必须根据民法强制践行其内容。在作者所谓的第二类“民事关系”中:1、在现代社会,道德礼仪关系,包括远亲近邻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法律不作规定,无权利义务内容,不是法律关系,当然也不是民事关系。2、“虽有一定违法性,但社会尚能容忍当事人践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如基于赌博或婚姻居间报酬之约定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在给付前,法律不支持请求给付;给付后,法律不支持请求返还;均受法律规定,属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类关系,即所谓“禁止其发生”的民事关系,如果发生,必须强制恢复原状,说明此类民事关系受法律规定,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可见,任何一个民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任何一个民事关系都是一个民事法权模型。诚然,“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债权关系,调整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等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智慧财产专有关系、遗产继承关系以及人身关系本身,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存在一个“从物质到精神,再从精神到物质”的过程云云,是没有根据的。不存在某些民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也不存在民事关系必须经过调整才能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个社会关系,但习惯上称民法的调整对象为民事关系,民法的调整结果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的总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称民事领域。如果称表现为民事行为的意志为民事意志,那么,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是民事意志的实践领域,即表示领域;作为民法的调整结果,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意志的实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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