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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的发现模式——《发现宪法——宪法解释中传统角色的经济分析》一文简介

  苏特尔大法官的普通法传统论似乎与斯卡利亚的理论有区别,前者强调的是普通法先例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但是,由于两人都赞同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所以,苏特尔与斯卡利亚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前者只不过是用最高法院代替了后者的议会来作为主权者而已。苏特尔还同意实证主义法官有权制造法律而不仅仅是发现法律。进一步说,苏特尔所依赖的先例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先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传统,只有司法先例在很多情况下得到遵循,为社会普遍接受,它才可能被视作一个传统。某些新产生的司法先例往往是法官个人意志的产物,往往推翻了普遍接受的社会实践或惯例并引起争论。所以,依赖先例不等于遵循传统,这与自发法律秩序所说的普通法完全不同。
  (四)宪法解释中的分散传统模式《发现宪法》这一部分的内容构成了作者的核心观点。
  根据第三部分对各种传统的分析,作者认为,法官应听从和依靠作为古老的和分散的进化结果的传统。最高法院应“发现”而非“制造”法律。这种模式依赖于在普通法和各州宪法中发现宪法原则。当宪法的文字、历史和结构不能对一个宪法问题提供答案时,这一模式使法官能够在普通法和各州宪法的共识中发现宪法原则,为宪法解释提供帮助。“发现”模式要求最高法院将自己限制在传统的司法责任当中,即发现由人民的习惯表达出来的法律,而不是具有无边无际的责任去创造一个试图捕捉不断演进的社会正义观的宪法方案。在这种模式下,最高法院只不过重复了美国联邦制宪者使用过的方法,即从州宪和普通法中为联邦宪法的实质性原则寻找内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是法官,不是“哲学王”。在发现模式限制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随意性的同时,它仍然为宪法进化留出空间,随着普通法和州宪法的进化而进化。如此一来,这种模式既能满足宪法发现权利的需要,同时也不害怕法院发展成不受限制的宪法司法创制的主体——不会变为苏特尔的主权者。
  作者之所以要求最高法院采取这一模式,关键在于作者不希望法官扮演“主权者”的角色。普通法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本不依赖于立法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依赖于为法官所“发现”的社会利益和社会期盼,所以,最高法院应依赖于州法院判决,而起着习惯代理人的作用。为什么呢?因为最高法院坐在司法制度顶层,其地位不适于亲自了解人民的习惯,而人民的习惯或许又与法院圈内的习惯很不一样。更有甚者,由于这些习惯因地区不同而不一致,最高法院就很难了解具体的社会要求。但如果让最高法院关注州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面貌。所以,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而不是软弱的发现模式。
  这种模式的另一个好处是,一旦从各州中产生多数共识,最高法院就不能把一个宪法规则强加于各州。而是顺从各州的共识,在自己的判决中认可共识。这样,通过关注州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就是发现而不是制造宪法性法律。这种模式就是一个分散型的宪法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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