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的来源由于作者在前文中强调了传统的历久性和分散性是使传统本身获得司法价值的主要因素,因而,只有符合这两种特性的传统才值得尊重。在各种传统中,作者认定只有普通法和各州
宪法性法律构成了他们所谓的传统的来源。这两种传统来源的优越之处在于,它们是“反映法律体系外通过有责任感的个人互动而发展出来的规则和原则”。也就是说,一种优秀的法律制度应是反映社会本身价值的制度,是社会价值的自然反映,这样的法律制度才会是行之有效的。作者把这种法律体系称之为“自发的法律秩序”(spontaneous legal orders)。它从社会全体成员的经验中成长,不只是少数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知识和经验的总结。
作者创造的“自发的法律秩序”概念实际上是对娄文斯坦等人的
宪法分类学说中“原始
宪法”或“规范
宪法”的另一种表述。作者认为,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中,法律反映社会共识,而不是反映创造它的有意识的行为。在自发法律秩序中,“法官从发现法律的能力中获得权威,此法律独立于特定政治权威或法官,却深植于法官活动于其中的社会习惯和期望里。”因此,法官不是在制造法律,而是在社会预期中“发现”法律并将这种预期表达为法律规则。结果,自发法律秩序在方向上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并不试图依据任何抽象的外在评判尺度构造“最好的”规则,无论这一尺度是一个代价利益的效率分析,还是法官对正义或公平的认识。相反,法官却试图辨认和明确最好地反映社会优势需求和期盼的法律规则。法官应“发现”法律,而不应有意识地“制造”法律。
作为传统来源之一的普通法,也就是英美民族的古老习惯,但它也是有生命力的习惯,因为社会发展会为这种传统提供源源不绝的智慧因素和社会变化。因为普通法的规则都是从个人交往中产生并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的社会价值,因而它们独立于特定的政治权威和法官的意志,有着无可比拟的合理性。所以,作者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应认识到在普通法法律制度下法院的作用应局限于辨明和阐述业已存在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期待。但是,作者也认为,现代的美国司法层级制度会使最高法院很难像一个普通法法院那样工作,不过,只要法院认识到这一点,就有利于克服背离普通法传统的情况。
有关各州
宪法,作者首先引用托克维尔的观察:美国的市镇先于县产生、县先于州产生、州先于联邦产生;同理,美国各州
宪法产生于普通法传统,美国联邦
宪法产生于各州
宪法。因此,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实际上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而现在的司法制度却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有悖于历史传统。由于各州
宪法和权利法案是联邦
宪法的来源,因此,理解联邦
宪法的含义就可以从各州
宪法中去寻找答案。遵循这一传统,联邦
宪法的发展、
宪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注意各州
宪法和州宪司法解释,只要绝大多数州的司法解释具有共同性,联邦最高法院就应采为自己的观点和判决意见。
除了普通法和各州
宪法外,《发现
宪法》还在这一部分文字中对斯卡利亚的立法传统和苏特尔的普通法传统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实证主义者,包括斯卡利亚大法官和苏特尔大法官,把法律看作社会秩序外产生的、通过司法层级制度强加于社会之上的:在斯卡利亚那里是立法意志,在苏特尔那里是公开的司法活动。实证主义对法律规则的制定采用“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态度。按照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说法,法官和立法机关像主权者那样活动,根据虚构“制定”法律而不是限定自己于发现先在法律之内。因此,对实证主义者来说,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应由法官或立法机关制定。由于把责任全部加诸于立法者或法官身上,这就为议员和法官的寻租行为开启了可能的空间。
斯卡利亚遵循立法者的意志构成了“遵循立法的传统”(legislative traditions)或者“传统的多数决模式”(Majoritarian Model of Tradition)。这种传统的最大问题一是它可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从而导致不能获得绝对的社会利益或全体人都受益的结果;二是它所反映的只能是短期的社会多数利益,根本与社会习惯无关,不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也就是说,立法传统根本就不是传统,至少不能形成传统。立法传统不应成为决定司法审判问题的传统,其原因还在于立法机关本身。立法至少有这样一些问题:⑴不能免于受政治过程中特殊利益的影响;⑵政治决策的“凹凸不平”(lumpiness),即由于议员的当选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政治家并不清楚为什么当选或落选,因而也就不能确定正确的政策方向;⑶对选民的“合理忽略”,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选民的利益得不到重视,因为存在着很多废票;⑷选民的“合理的不合理性”,即选民知道自己一个人的投票不会对结果有重大影响,因而可以合理地利用选票表达意愿,但却有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选举结果;⑸矢向法则(Arrow''s Theorem),也即民众的呼声往往不一致,但大家一起提出要求,只能造成一定的声势,但不会有有益的建议,如同弗里德曼(Barry Friedman)曾说的:……社区里发生了争执,而这时唯一能听清楚的字恐怕就是“噗噗”的声音,所以,政府根本不知何去何从;⑹“无界桩选举”(stakeless voting)的问题,多数决模式将决策权授予很多人,但却没有划定每个人的权力界限,因此不可能产生确定不移的决策。如果把司法裁判建立在这样的民主基础上,判决本身也就不是完全可靠而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