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作者认为,位于斯卡利亚传统源等级最高处的是立法传统。当
宪法文字或传统都未认可一项诉求权利时,斯卡利亚的判决就听从于立法多数。于是,斯卡利亚的“传统”便可以更精确地简单定义为“历史”:有关过去立法规则模式的一个事实收藏,而不是一个心智源泉,也不是用于解读社会的现时来源。斯卡利亚的问题在于:第一,用这种传统的过去之手引导现在和将来的判决,但这只手本身是早已死亡了的,只与理解过去的
宪法决策者之意图有联系,历史上的立法实践只奉献了理解有关
宪法条文的原义及其他些微东西的线索。第二,斯卡利亚依赖于已经被否定的传统,且忽视尚未并入实在法的传统。特赖布(Laurence Tribe)和道尔夫(Michael Dorf)认为,一项权利不必经立法确认才能成为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斯卡利亚的观点不利于权利保护的发展。第三,关键还在于,斯卡利亚意图使传统与民主并行不悖,但并未做到这一点。事实上,斯卡利亚没有排除法官个人选择的因素,因而他的理论就未能排除法官仍会扮演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角色,也即法官仍可能像主权者那样造法。这就产生了理论上的矛盾:一方面尊重民主,而另一方面却尊重法官的选择。按照特赖布(Laurence Tribe)和道尔夫(Michael Dorf)的看法,“从现时社会传统中抽取基本权利不比从法律先例中抽取基本权利在价值取向上更中立”。
所以,斯卡利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主与传统的对立。
3.苏特尔大法官关于传统的普通法理论《发现宪法》的作者在这里用了较长的篇幅先介绍了什么是普通法,着重于阐述最好从美国法院的判决中体验普通法的精神。作者认为,哈兰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 是司法解释普通法传统的现代精神之父,其代表性作品是“波诉乌尔曼案”(Poe v. Ullman)和“格利斯瓦尔德诉康涅狄格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普通法的精神实质,用哈兰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先决条件之上,美利坚民族在自由与有组织社会之需求间的斗争平衡。“如果向这种宪法观念提供内涵的过程必须是一种理性过程,它当然不是法官可以感到毫无拘束自由漫步的过程。……平衡在传统中发生,也在传统中打破。这种传统是活生生的东西。从根本上背离传统的本法院判决不会长久生存,同样建立在已存在的传统上之判决或许说服力非凡。”因此,哈兰对传统的态度是正面的,他相信传统约束法院,背离传统的判决可能很快便遭遗忘。与斯卡利亚的传统论实为“历史”不同,哈兰的传统叫做“历史的教诲”(the teachings of history)。
在现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苏特尔大法官(Justice David Souter) 是最明确站在哈兰大法官传统论立场上的人。在“华盛顿诉格拉克斯贝尔格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 中,苏特尔大法官甚至把哈兰在“波诉乌尔曼案”中的推理直接当成了自己的推理。他在实践中特别强调普通法传统中对宪法解释十分重要的两点:一是法官比较重要的职责是注意平衡利益;二是关注细节问题。在这两个原则指导下,苏特尔强调从法院的先例中辨识“基本”利益。基于这种认识,以安乐死为例,他在作出判决时进行的推理就是:从法院的先例中总结出一种叫做“保持身体完整性的权利”(the right to bodily integrity),这是一种传统利益,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也即政府的利益;安乐死则涉及到病人的利益;如果政府允许安乐死,其结果可能造成对身体权利保护的“滑落”(slippery slope),因此结论就是政府的利益重于病人的利益;但是,苏特尔没有否认病人权利的未来发展。
实际上,苏特尔的理论来源于哈兰的传统论,因而在实践中只把重点放在从法院的先例中发现权利。批评者认为,并非所有传统都值得称道,从先例中寻找权利一是为法官自行其是开了绿灯,二是不一定符合多数人的权利要求。
(二)传统在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价值《发现宪法》一文的作者们倾向于肯定传统的作用,因此在这部分内容中叙述了传统的好处。这部分内容也是作者观点的起始部分,在这里他们阐述了认识传统价值的新视角,即效率的考量。
1.立宪主义的效率目的作者认为,从经济角度考量,宪法主要服务于两个目的:⑴实现最初约定(precommitment),⑵削减机构损耗(agency costs)。最初约定允许一个多数之上的力量在政府权力外从事某些活动,以排除潜在的未来多数联盟可能采取的与社会长远利益不一致的冲动行为。这种超越多数的制度就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宪法将裁判权交予司法机关,社会就能有效地“将自己捆绑在桅杆上”,限制未来多数人的选择余地。通过这种方法,社会即便不能消灭、也能减少未来无效率选择的可能。这里的“效率”,类似于中国人常说的“少走弯路”的意思。例如,联邦宪法禁止事后法和追溯既往的法律,就抑制了一时的多数人挑出某些人,对他们过去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形成的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