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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的发现模式——《发现宪法——宪法解释中传统角色的经济分析》一文简介

  二、文章的主要内容(一)美国宪法学界对“传统”的争论文章第一部分从“传统”的定义开始。
  但什么是“传统”呢?《发现传统》引用了约翰·哈特·伊利(John Hart Ely)的定义:“传统是找寻基本价值的尽人皆知之处”。也就是说,传统是一个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那里找到自认为是基本原则的东西。因此,伊利认为,传统的可塑性极强,可以支持任何一种理论或理由。
  1.实证主义法学对传统的一般看法《发现宪法》从实证主义对传统的看法出发展开对传统的讨论。由于有关传统的伊利定义,在宪法发展方式的问题上,法律学者、特别是实证主义法学家,对传统通常采取否定态度。首先就是伊利本人对传统的利弊分析。从他的定义出发,伊利得出传统在司法解释中作用的三点认识:
  第一,司法机关把传统作为证明自己正确的工具,说服力不强,因为运用传统并不能证明司法机关可以用自己的判决来取代立法机关的决定是正当的。
  第二,传统也不能作为权利,原因在于它的“向后看的特性”,这使它“明显地非民主”。他相信“在民主原则下,昨天的多数应当控制今天的冲突”。但是,宪法的开放性条款不是通过过去的多数决定来限制今天的多数,而是邀请法官来使宪法成长。
  第三,进一步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对不同的学者来说,代表主权者的机关可以是议会,也可以是法院。但在伊利看来,立法机关才是主权者命令的正当源泉;法院的任务就是保障民主多数的意志成为主权者命令的正当来源。正是在保障的意义上,才可以假定法院有时会扮演主权者的角色,而它并不真的就是主权者代表。
  《发现宪法》一文提到的第二个反对传统的人是鲁班(DavidLuban)。他的反对观点具有典型性。他认为,法律只反映过去的政治决定,对于未来的政治活动家没有规范效力,后者有作出自己的政治决定的自由。传统不能引导政治,因为前一代不能预见现在的政治问题。他追溯以往,认为美国的立国一代拒绝传统主义,赞同理性主义,“立法机关是政治活动和政治变化的载体,其态度是向前看的和结果在先的,不是传统主义的”。传统只会减缓理性的公共政策。传统不仅无益,抑且有害——像那种传了多少代人的种族歧视传统——不仅不应遵循且应予以抛弃。
  第三个反对者叫做丽贝卡·布朗(Rebecca Brown)。她与鲁班一样,把过去视作进步的障碍。她认为,对传统的依恋实为“自满”即停滞而非探索。布朗抱怨传统主义者没有为依赖“逝者”的智慧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在她看来,“任何运用传统以强迫政策向后找寻其目标和理据的做法,都与建立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
  总而言之,实证主义者一般均将传统视为进步的障碍而非值得遵循的智慧,因而在宪法解释问题上,对传统采取否定的态度。
  2.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传统观《发现宪法》一文的作者从斯卡利亚大法官(Justice Antonin Scalia) 的著作和判决中总结出,斯卡利亚大法官一般地接受法律实证主义,但是相信传统能够与民主平衡。也就是说,斯卡利亚在法哲学上并不能保证其实证主义的一贯性。
  按照斯卡利亚的观点,“民主政治的实质”在于“统治社会的基本决策……由立法机关作出”。国会和各州议会,作为三权分立政府中最民主的一支,是修正法律以符合社会的脚步的第一责任人;而法官则扮演着一个更消极的角色;司法机关不必积极地去革新社会,只需保护反映在“久经考验的”立法共识即可。在斯卡利亚的论述中,宪法命令法官保障由过去的社会共识支持的权利,并未给予法官以特殊角色去决定由今天的社会共识支持的价值,对于什么是现时社会共识,作出决定是立法机关的任务。传统不能胜过宪法文字所表达的明白的命令。但是,在宪法文字模糊的地方,传统就允许法官用相对客观的真理而不是他们自己的政治喜好去填补空白。在没有文字或传统的地方,斯卡利亚坚持认为这时判决就无法可依,因为没有主权者的命令。在给予法官一项主权者命令后,传统就使法官能够正当地保护宪法权利,从而使司法机关保护自由、反对善变的多数的角色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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