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解释的发现模式——《发现宪法——宪法解释中传统角色的经济分析》一文简介
甘超英
【摘要】1999年美国密执根大学法学院和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两位助教在《北卡莱罗纳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发现
宪法——宪法解释中传统角色的经济分析》一文。文章中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代表性的两种
宪法解释方法——重视立法的解释传统和重视普通法的解释传统——进行了扬弃性分析,提出了一种叫做“发现模式”的替代解释方法。这种方法以机构效率和经济效用为出发点,将各州
宪法及普通法作为联邦最高法院
宪法解释的源泉,并认为在法院确认“
宪法未列举权利”时就是遵循了这样一种效率模式。文章实际上具有回复普通法传统的特色,因此引起了相当的关注。本文拟从按照这篇文章的论述顺序,介绍并予以简短的评价。
【关键词】
宪法解释 传统 发现模式 立宪主义
【全文】
一、引言近20年来,有关“传统”(tradition)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作用问题属于宪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有的从司法先例的角度维护传统,有的则从民主决策的角度反对这种传统。美国密执根大学法学院的普里查德教授(A. C. Pritchard)和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的齐维奇教授(ToddJ. Zywicki)于1999年1月刊的《北卡莱罗纳大学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发现
宪法——宪法解释中传统角色的经济分析》(以下简称《发现
宪法》)的文章。文章长达6万多字,作者站在维护司法传统的立场上,中和两种对立观点,对普通法传统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进行了纯理论性的探讨。之所以说是“纯理论性的探讨”,是因为作者自己也认为,他们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采用。然而,他们仍认为,他们的理论探讨重申了普通法的发现模式,有助于司法机关认识自己所处社会的法律传统,有利于法官更合理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是对普通法传统和代议制民主诉求的中和,提出了效率—传统、分散—民主的
宪法解释方案,像他们自己说的,可以用来更好地认识立宪主义
的本意。
《发现宪法》共分五大部分,题目分别是:
l 目前对于传统的争论;
l 传统在宪法解释中的价值;
l 传统的来源;
l 宪法解释中的分散传统模式;
l 结论。
从这五大部分中,我们看不到有什么经济的因素,但文章题目中却有“经济分析”的用语。实际上文章论述的重点并非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经济制度之类的东西。“经济分析”强调的实为司法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也即司法解释应能最好地反映社会共识,从而减少社会价值观、特别是法律观混乱所带来的社会正义的损失。
在介绍这篇文章之前,首先应说明,“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一词在美国宪法中专指司法机关即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特别是联邦宪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既包括司法解释的过程和结果,也包括司法解释所反映的原则和所阐明的理论。而文章所谓的“传统”,就是宪法的司法解释过程或适用过程意义上之指导原则,在本文中特别指普通法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