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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

  2.纳粹统治下的宪法制度应当强调,纳粹的掌权之旅,走的是合法之路,是在魏玛宪法范围内通过利用政制缺陷达到目的的。而一旦大权在握,马上就开始了摧毁共和国的过程。仅仅上台两天,希特勒就解散了国民议会。在重新选举的间隔时期,纳粹党制造了一次“国会纵火案”(derReichstagsbrand),污蔑是共产党的暴乱,让总统以“保卫国家与人民”的名义宣布了紧急状态,终止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并授权希特勒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以镇压政治反对派。1933年3月,国民议会通过了《授权法》(dasErmächtigungsgesetz)。该法实际上是第三帝国成立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根据该法,政府也有权制定法律;法律可以变通魏玛宪法的规定,只要它们得到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的认可,并未触犯总统的权利。授权法在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只有社会民主党和已被取缔的德国共产党持反对意见。这部法律最终作成了希特勒消灭魏玛共和民主的企图,成了第三帝国建立的标志。
  法西斯的第三帝国意味着独裁统治。这一过程的实现分几个步骤完成:首先是消灭能反映不同声音的多党政治,先取缔共产党,旋即又把被诬为向第二帝国“背后刺一刀”的社会民主党赶出国民议会、邦议会和区代表机关,再强迫其他政党全部解散,只剩下一个纳粹党为议会中唯一合法的政党。其次借兴登堡1934年8月去世之机,通过法律使总理兼任总统,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合一。第三步是在1935年3月立法将最高军事指挥权授予国家元首即希特勒。第四步是1942年4月希特勒又通过御用的国民议会授予他自己以全权,享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至此,全部国家权力都落入了一个人的手中,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已荡然无存;不过,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一切同时又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以人民的名义”实现的。
  在这里,必须谈一下希特勒个人的一些品性。有分析家认为,希特勒的个性特点是,“用任何正当职业来维护哪怕是他个人的生活,对他来说都是想也不愿想的,而且毕生如此”。 这说明希特勒是一个如同叔本华(ArthurSchopenhauer)、尼采等人所热情讴歌的、具有自由精神的人,但不幸的是,他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远大志向的人。在德国、且生逢动乱时期的德国,一个人精神自由而又有远大志向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走向刚愎自用的独裁者道路。
  在纳粹独裁统治下,西方议会民主被全盘否定,德国议会完全变成了一个橡皮图章,为独裁统治加盖“合法”的标识。按照纳粹官方的国家学说,“代议制民主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它假定人民的意愿是通过选举和表决来体现的,选举和表决对于认定人民意志有决定性意义。人民领导的品质却是来自于认识到这一点:人民的意志不可能通过议会选举和表决来发现,而是要通过元首纯粹的灵台慧眼予以辨识”;“人民的一般意志……要通过元首才能上升为自觉意志并得到宣示”;“国民议会的选举要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公决,……在这种公决的形式中,选举的性质便已失却旧有的意义,而是属于一种更为积极的选择,当人们目下仅就‘是’与‘否’作出决定时,如果选择‘否’,便是意欲自绝于政治生活了;”总而言之,“德国人民的一般意志只有靠元首决断方能得到保障,在形式上也即表现为全体人民或人民代表始终应定位于支持元首决断的立场上。人民的国家就是通过这种元首制的意志形成权而区别于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制的”。
  从上述谬论中可看出,在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不仅权力为独裁者所掌握,即便是人们的思想也必须服从独裁者的个人意志。这就意味着,仍然为希特勒所保留的议会两院、特别是帝国议会已完全失去了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虽有若无。无怪乎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帝国议会仅通过了7项法律,而其中两项还是为了延长《授权法》的效力!
  不仅如此,帝国议会通过的法律,都是法西斯政府需要的、违背人类天性的。例如,法西斯主义鼓吹两种种族理论,一是所谓“类别生命”(KategorieLeben)的理论:二是把人生存的必要变成一种价值判断,有些人的生命因而是“无生命价值的生命”(lebensunwertesLeben)。 前者认为日耳曼人种族优越,不能与其他民族、尤其是犹太人的血统相混和,由此通过了被统称为“纽伦堡法令”的《德意志公民法》、《国籍法》和《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剥夺了犹太人、吉普赛人的德国公民权,禁止他们担任公职,禁止他们与雅利安人通婚;后者由德国政府通过《预防遗传病患者新生儿法令》予以实现,据此把所谓社会不合群者、无共同体能力者、价值低劣者、职业低能者、无成就者、精神病患者、残疾者、弱智者、妓女、酒徒、懒汉、同性恋者等,都关进劳动教养营和集中营,他们大部分被以各种方式处死。
  更糟糕的是,德国人的社会天性中本来就有循规蹈矩的遗传因素,再加上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等道德及法律说教家们的理论固化,德国法治传统的结果就是,二战期间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得欧洲各国人民的人权受到无情的践踏,白骨如山堆积。
  二战后德国宪法的西方化所谓德国宪法的“西方化”是指德国人在宪法思想和宪法价值体系上向自由、民主和人权价值的社会性的、根本性的转变。这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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