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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法思想的变迁

  ⑴宪法理论马克斯·韦伯被称为魏玛宪法之父,因为他的政治理论是制定魏玛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对于总统,韦伯认为德国应实行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制,理由是:第一,只有直接选举的总统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第二,只有千百万人选出的总统才能实现社会民主党人的社会化理想(Sozialisierung),人民的“专政”(Diktatur)需要一个“独裁者”(Diktator);第三,只有人民选举的总统才能建立起民选的官员制度,用以取代长久以来的贵族统治;第四,用民选总统来抑制有经济利益(经济院)决定的议会;第五,总统是“国家统一原则的承担者”(Trägerdes Reichseinheitsgedankens);第六,议会至上只会使政治成为议会多数的政治而不是人民的,总统直选也就直接代表了人民;第七,只有一个民选的总统才能为柏林和普鲁士人接受,否则普鲁士的邦长将成为德国的实际元首。
  对于议会,韦伯在一战结束前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对德国民主的基本看法是认为德国缺乏“有组织的民主”或“代议制民主”(geordneteDemokratie),却有丰富的非民主煽动家和群众暴乱传统(Demagogieund Pöbeleinfluß ohne Demokratie)。这一点上他无比正确。他进一步指出,民选的国家元首与民选的议会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即“大众民主”(Massendemokratisierung)与代议制民主(parlamentarischeDemokratie)有不相容性。不过,这种双民选机构有好处,起码议会的作用是①稳定权力关系;②使总统权力地位有受控性;③保留民治的法律手段来反抗总统;④改进官僚体系的有序方法;⑤当总统失去大众信任时用和平手段消灭凯撒式的独裁者(cäsaristischer Diktator)。总之,韦伯认为民选国家元首的战后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大众民主有危险,但总体上两种民选的权力机构可以互相牵制,二者的合法性都不容置疑。
  韦伯对全民公决(Volksabstimmung)评价不高,因为人们只是在“是”和“否”间进行选择,没有妥协,而大多数法律都要在妥协的基础上制定,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所以,在德国人民民主素养不高时,除国家元首的选举外,最好少用。
  比较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看出,美国当时有一群出类拔萃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他们在互相辩驳中制定了宪法;而德国当时只有社会民主党处于优势,而也只有韦伯这一个优秀的理论家,所以宪法不能反映不同的意见,也不能吸收各种观点。即使是韦伯,在后人看来,其宪法理论和设计无比幼稚,根本不是人们深思熟虑的结果。
  ⑵宪法的缺陷尽管制定魏玛宪法的人可能自认为高瞻远瞩,而在后世人的眼中,“共和的建立早已播下反民主与共和覆灭的种子”。 后人发现它至少有三个极大的缺陷:
  l 规定了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根据西方民主的固定模式和理念,两个机构由直选产生,就意味着两个机构都是权力中心。而在实际上,宪法只赋予议会以消极的不信任投票权,却特别赋予总统以总理任命权和紧急状态宣布权。比较而言,无论从法律地位上,还是从权力重要性上,议会在总统面前都相形见拙。
  l 从瑞士和某些邦的宪法中引入了全民公决措施,作为对人民主权的反映和对议会权力的制约。从民主和宪政意义上看,魏玛宪法的初衷是善良的,但在具体规范上,却缺乏操作的必要限制和严格程序;而且,德国社会并不具备瑞士那样的社会民主条件。东施效颦的结果是造成了全民公决的滥用。
  l  没有对政党作出应有的规范,完全听任政党的自由发展;同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更造成了政治力量的分裂。
  前两方面的缺陷意味着魏玛共和国政治制度中有三个权力中心:国民议会、总统和人民。尽管三个中心都具有合宪性或合法性,各有各的作用,但宪法上的权利相侔、不分轩轾人的结果却是权力的互相冲突。当然,法律上的错误还不足以使一个政府垮台。更糟的是,当时的战胜国采取报复措施,意图摧毁德国的经济,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德国经济形势更趋恶化,造成了人民对魏玛共和国的失望和不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西斯党才得以步履轻盈地完成由民主向独裁统治的“合法”过渡。第三方面的缺陷是魏玛共和国覆亡的更直接的原因之一。政党的自由发展在在英美等有着相当长宪政历史的国家是当然的,法律无须对政党作出特别规范;但选举制度的多数代表制明显能抑制政党的分裂,不会造成政府不稳。然而在德国,普鲁士和第二帝国的政治制度都是严格限制政党作用的,也即德国本身的政党制度不发达;政党应扮演何种政治角色亦非当时的德国人民所能理解的。因而,作为魏玛共和国掘墓人的法西斯党的出现,不能引起广泛的警觉是无足为怪的。政党的自由发展及与之相伴的比例代表制选举造成了政治上的混乱,野心家便趁此而篡取德国政治之牛耳。
  1929年的世界经济危机是对脆弱的魏玛共和国民主政府的致命打击。在经济危机中,工会和资方无法达成妥协,而政府不仅苦无良策且资金不足。危机造成了社会政治对立,使国民议会中没有一个政党能占据多数席位,总是走马灯似地更换政府;政府不稳反过来更给经济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1930年9月的国民议会选举结果,社会民主党(SPD)、国家社会主义工党(National-sozialistischedeutsche Arbeiterpartei)即纳粹党(NSDAP)和德国共产党(KommunistischePartei Deutschlands,KPD)占据了议会多数;1932年总统选举,冯·兴登堡(Paulvon Hindenburg)再次当选;1932年7月和11月两次国民议会选举,纳粹党虽未能得到议会绝对多数,但均已获得了多数政党的地位。不过,当时的德国政界多数人对纳粹党是有警觉的,没有任命希特勒为总理。于是,纳粹党利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合法地进行煽动性宣传、组织集会游行,以影响民意。与此同时,民主力量却陷入分裂,不能形成稳定的政府以解决经济问题。最后,在保守力量包括前皇帝威廉二世的压力下,尽管在内阁组成上限制了纳粹党的入阁人数,兴登堡总统还是不得不于1933年1月30日任命希特勒为政府总理。至此,代表反魏玛宪法民主政体的纳粹党上台,魏玛共和国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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